交通肇事后逃逸要怎么处罚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20:54
【案情】
被告人:吴书林,男,43岁,河南省洛阳市人,农人,初中文化,住洛阳市吉祥区送庄村第三组。2000年4月8日被拘捕,后转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取保候审。
2000年2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吴书林持假造的驾驭证驾驭豫C-06869号解放牌卡车由东向西行进,当行至洛阳市吉祥区金青线送庄村村口处,与济源市农人李松驾驭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但未形成伤亡和产业损失。撞车后,吴书林驾车持续往西行进,因为其占道行进,大灯又不亮,当行至郭庄村邻近,其轿车前部又与由东向西靠路旁边行进的郭建桥驾驭的人力三轮车后部相撞,形成郭建桥及其父郭守书受伤。肇过后,吴书林看见有人过来,便下车将卡车车牌取下掰弯放到车底下,然后弃车逃回家。8时30分左右,吉祥交警支队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医院医治,郭守书经抢救无效逝世,经尸检系严峻颅脑损害逝世。洛阳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确定,被告人吴书林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又经洛阳市公安局吉祥分局判定,郭建桥受重伤,构成10级伤残,其人力三轮车作废,价值410元。
案发今后,郭建桥及其亲属向洛阳市吉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吴书林补偿各项经济损失。洛阳市吉祥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定,判令被告吴书林补偿郭建桥、郭守书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合计64664.62元,该判定现已发作法律效力。其时因为被害人郭建桥的伤势没有经有关部门作出判定,其人力三轮车损失费没有作出评价,因此该民事判定对郭建桥的伤残补助费和人力三轮车损失费未作处理。
【审判】
2000年9月7日,洛阳市吉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书林犯交通肇事罪向洛阳市吉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郭建桥向该院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吴书林补偿其伤残补助费及人力三轮车损失费。被告人吴书林辩称,其驾驭证不是假造的,事端发作后他并未逃逸,而是受伤后被其妻送到了医院。
洛阳市吉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吴书林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形成一人逝世,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过后弃车逃逸,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予以支撑。被告人吴书林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形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补偿。被告人吴书林辩称,其驾驭证不是假造的,事端发作后他并未逃逸,而是受伤后被其妻送到了医院。对这一辩解,经查与现实不符,其辩解不能建立,本院不予采用。据此,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榜首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于2000年10月8日作出刑事顺便民事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吴书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吴书林补偿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建桥伤残补助费6831.30元,三轮车款410元,合计人民币7241.30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
【分析】
我国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吴书林,男,43岁,河南省洛阳市人,农人,初中文化,住洛阳市吉祥区送庄村第三组。2000年4月8日被拘捕,后转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取保候审。
2000年2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吴书林持假造的驾驭证驾驭豫C-06869号解放牌卡车由东向西行进,当行至洛阳市吉祥区金青线送庄村村口处,与济源市农人李松驾驭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但未形成伤亡和产业损失。撞车后,吴书林驾车持续往西行进,因为其占道行进,大灯又不亮,当行至郭庄村邻近,其轿车前部又与由东向西靠路旁边行进的郭建桥驾驭的人力三轮车后部相撞,形成郭建桥及其父郭守书受伤。肇过后,吴书林看见有人过来,便下车将卡车车牌取下掰弯放到车底下,然后弃车逃回家。8时30分左右,吉祥交警支队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医院医治,郭守书经抢救无效逝世,经尸检系严峻颅脑损害逝世。洛阳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确定,被告人吴书林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又经洛阳市公安局吉祥分局判定,郭建桥受重伤,构成10级伤残,其人力三轮车作废,价值410元。
案发今后,郭建桥及其亲属向洛阳市吉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吴书林补偿各项经济损失。洛阳市吉祥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定,判令被告吴书林补偿郭建桥、郭守书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合计64664.62元,该判定现已发作法律效力。其时因为被害人郭建桥的伤势没有经有关部门作出判定,其人力三轮车损失费没有作出评价,因此该民事判定对郭建桥的伤残补助费和人力三轮车损失费未作处理。
【审判】
2000年9月7日,洛阳市吉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书林犯交通肇事罪向洛阳市吉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郭建桥向该院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吴书林补偿其伤残补助费及人力三轮车损失费。被告人吴书林辩称,其驾驭证不是假造的,事端发作后他并未逃逸,而是受伤后被其妻送到了医院。
洛阳市吉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吴书林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形成一人逝世,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过后弃车逃逸,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予以支撑。被告人吴书林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形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补偿。被告人吴书林辩称,其驾驭证不是假造的,事端发作后他并未逃逸,而是受伤后被其妻送到了医院。对这一辩解,经查与现实不符,其辩解不能建立,本院不予采用。据此,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榜首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于2000年10月8日作出刑事顺便民事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吴书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吴书林补偿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建桥伤残补助费6831.30元,三轮车款410元,合计人民币7241.30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
【分析】
我国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