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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窝藏罪?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2:09

一、窝藏、庇护罪的界定。
窝藏、庇护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庇护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为其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协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庇护罪则是指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庇护的行为。
1、窝藏、庇护是成心违法,过错构不成窝藏、庇护罪。
窝藏、庇护罪片面上有必要是出于成心,即明知是违法的人而施行窝藏、庇护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庇护的是违法的人。在开端施行窝藏、庇护行为时明知是违法的人,或是在开端施行窝藏、庇护行为时,不明知是违法的人,但发现对方是违法的人后依然持续施行窝藏、庇护行为的,构本钱罪,过错不构成窝藏、庇护罪。区别窝藏、庇护的成心和过错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清晰知道别人违法,如别人已清晰奉告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别人违法,如从别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揣度出来。
(3)窝藏、庇护行为是否违反了行为人的毅力。
司法实践中,确认行为人是否犯窝藏、庇护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子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依据,以归纳确认。假如行为人确认不知道对方是违法人,或许受诈骗、遮盖而为躲藏场所、资产、协助其逃匿或作虚伪证明庇护的,不能确认其是出于片面的成心,也就不能确认窝藏、庇护违法,不能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客观特征
(1)窝藏罪的客观特征
何谓“窝藏”,1979年刑法颁行时,一般以为窝藏便是为违法分子供给躲藏场所。后来,为了习惯司法实践中处理各类违法案子的实际需要,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 “窝藏”作了扩展解说:为违法分子供给躲藏场所或许用指派和赞助资产等办法协助违法分子逃往他处躲藏。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关于对窝藏罪的窝藏一词的内在进行扩展解说的做法,是比较契合窝藏罪本质特征的,避免了因刑法规则的不行完善而放纵违法分子,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准则,有利于司法实践部门对窝藏罪的惩治。实践中常见的窝藏方法有:
A、把违法分子躲藏于必定的场所,至于场所是否为行为人一切或占有、运用对窝藏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经过躲藏,使违法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发现,特别是不被司法机关发现,然后到达躲避刑事处分的意图。
B、为违法分子供给金钱、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违法分子在逃跑过程中不为日子所困,更利于违法分子长时间躲避,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除躲藏行为以外,协助违法分子躲避法律制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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