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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查补税款能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4:43

问:不久前,税务稽察人员对我公司交税状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我公司少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6万元,企业所得税方面有30万元不合理费用。为此,税务机关对30万元不合理费用作了应交税所得额调增处理,但没有对少交纳的乡镇土地运用税一起作应交税所得额调减处理,这样的交税调整合理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而,你公司在税务稽察时未实践交纳的6万元乡镇土地运用税,不能作应交税所得额调减项目处理。你公司实践交纳了乡镇土地运用税后,方可在税前扣除。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则,即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则,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践发作的、依照税收规则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许少扣除的开销,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作年度核算扣除,但追补承认期限不得超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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