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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0646号 
原告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THENORTHFACEAPPARELCOR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卡素郡威尔明顿市(19808)桑特维利路2711号。 
授权代表海伦温斯洛(HelenL.Winslow),副总裁兼秘书。 
托付代理人张辉,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李风华,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吴卫爽,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世,北京秀水街服装商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苍 南县龙港镇沿江路68号。 
托付代理人王旭刚,男,汉族,1985年6月28日出世,北京秀水街服装商场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海淀区清华园1号法学院。 
原告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面公司)诉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水街商场公司)侵略 商标权胶葛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3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面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张辉,被告秀水街商场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吴卫爽、王旭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北面公司起诉称: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获得“THENORTHFACE”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专用权。该公司产品仅在大型商场或许专卖店出售,从未授权在秀水街商场出售。2006年11月,该公司发现秀水街商场内存在很多出售冒充北面公司 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依法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略,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中止侵权;消除影响;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开销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秀水街商场公司答辩称:涉案公证购买的多件服装系购买者自动索购所得,并非商户揭露摆卖,其作为商场办理者,关于商场索购行为进行办理的难度很大;其对商场内商户进行了严格办理,并对售假行为进行了活跃查办,履行了其作为商场办理者的检查和办理责任,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面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依据材料:  
1、第“1113227”号、第“2018931”号、第“2018929”号注册商标证及相关商标档案、(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24号民事判定书,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2006)长证内民字第6015号、(2007)长证内经字第1170号、第1171号、第1606号、第2264号、第6117号、(2007)京证经字第00073号、第00098号公证书,北京市工商行政办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第2号布告、原告给北京市工商局的致函、原告购买正品的付款单和发票、该正品与冒充产品的比对相片、相关媒体报道和司法判定,证明被告秀水街商场公司存在出售冒充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侵略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律师费发票一张、公证费发票六张、北京市集贸商场专用发票九张,证明原告为诉讼开销的合理费用。  
被告秀水街商场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依据材料:  
4、《秀水街商场办理标准》、国家维护 知识产权作业组办公室的相关信件、获奖证书、媒体报道、录像材料和相片,证明被告秀水街商场在商场办理难度大的状况下,活跃在商场内展开知识产权维护作业; 
5、对商场内商户进行正告的布告、向原告代理律师事务所的回函、相关商户所作的状况阐明、对相关商户进行黄牌正告的相片,证明原告部分公证购买系索购,被告现已对原告公证书所触及商户采取了有用的办理办法;  
6、(2006)长证内民字第601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公证书中货摊号表述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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