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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抗辩路径有误 法院应予释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7:39
被告抗辩途径有误 法院应予释明
作者:吴学文 
【案情】
2006年,利X公司与广XX公司签定某山庄《智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好广XX公司施工利X公司发包的某山庄智能工程,工程暂评价895万元。合同签定后,利X公司先后支交给广XX公司工程款合计328.5万元。2011年3月18日,利X公司以广XX公司延误工期严峻违约为由,单独解除了与广XX公司之间的合同联系,并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广XX公司交还利X公司已付出的工程款合计328.5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利息。诉讼过程中,因利X公司未能举示承包合同原件,广XX公司否定两边就涉案工程存在承包合同联系。
法院结合《工程开工申请单》、《整改阐明》以及两边来往信件等依据,确定两边存在有用合同联系。
【不合】
审理中,就是否该向被告释明两边存在有用合同联系存在两种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则,“奉告当事人改变诉讼恳求”只能针对原告,故即便被告提出否定合同联系存在的免责抗辩有误,也不应向其释明。第二种定见以为,两边是否存在有用合同联系属本案根底现实,为保证当事人的争辩权力,全面查清现实,应向被告释明。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其契合保证当事人争辩权力,避免突袭裁判的释明宗旨 建立释明准则的初衷在于依托法官的活跃行为平衡当事人的争辩才能,避免诉讼结构失衡,到达程序保证的意图。本案中,依据当事人的诉辩建议,需求查明的现实有:榜首,两边是否存在有用的合同联系;第二,假如存在有用的合同联系,被告应否交还工程款;第三,假如应交还工程款,该退多少。其间榜首项属根底现实,当法院以为被告否定根底现实的免责抗辩不能建立时,如不对其释明,实际上就掠夺了被告就应否交还工程款及退多少进行争辩的权力,然后构成裁判突袭。
2、其不违反坚持法官中立的底线准则 就本案而言,释明并未超出当事人建议的现实和已出现的现实,其只是在奉告当事人行使其本该享有的争辩权力,这有利于避免偏听偏信,并强化法官的中立位置,从而更利于完成司法公正。
3、现有司法解说已有相关规则可参照适用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七条规则:“生意合同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建议付出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建立、合同未收效、合同无效或许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建议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公民法官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撑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求建议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以为免责抗辩建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以为应当判定付出违约金的,能够直接释明并改判。”尽管该解说针对的是生意合同纠纷,但根据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力,完成本质正义的共通意图,在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也应相同适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榜首中级公民法院)
来历:公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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