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详解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3:42

【外商出资企业再出资】对外商出资企业再出资退税事例剖析
一、根本案情
某中日合资电器有限公司设在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1996年经同意建立,注册资本1亿元,中外两边各占50%,且资金现已到位,1997年开端出产,同年被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该公司1997年~2001年的税后赢利均未分配,金额分别是:1000万元、1200万元、1100万元、1300万元、1500万元。2002年1月,该电器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陈述有关部门同意添加注册资本4000万元,中、外两边各2000万元,外国出资者用未分配赢利再出资。外国出资者申请再出资退税并供给了有关证明资料,但未供给再出资赢利所属年度的证明。那么税务机关应给该外国出资者退多少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3)国税发第009号文件。
三、剖析辅导
该电器有限公司归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则,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并且从获利年度起,享用“二免三折半”的优惠,即1997年~199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999年~2001年减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地所得税从1997年起按3%税率征收。
该电器有限公司的日方出资者将公司分得的2000万元赢利用于本企业再出资,该电器有限公司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则再出资退税的退税率为100%;但该电器有限公司不能供给用于再出资赢利所属年度的证明,因而,税务机关依照外国出资者再出资前的企业账面敷衍股利或未分配赢利中归于外国出资者应获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顺次往今后年度核算再出资赢利的所属年度,则该公司用于再出资赢利所属年度及金额分别为1997年为500万元、1998年为600万元、1999年为550万元、2000年为350万元,并据以核算应交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于1997年、1998年属免税期,不触及退税。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