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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审结一起绝育后怀孕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10:17

做了绝育手术,按常理一般不会再次怀孕。而绝育手术2年半后,却意外地被承认怀了孕。这到底是医院手术有误,仍是还有原因?以为医院应为自己再次怀孕承当职责的韩女士,在做完人流手术后,将最初为自己做绝育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庭。今日,二中院终审判定:驳回韩女士上诉,保持一审向阳法院做出医院担负韩女士医疗、误工等费用合计514元的判定。
2000年5月31日,北京某医院为外地来京做家政服务作业的韩女士进行了输卵管绝育手术,并将切除的安排做了病理查验。一天后,病理查验陈述承认未见病变。2002年12月5日,韩女士在该医院经B超查看确以为宫内早孕,并于第二天付出494.3元进行了人流。术后,韩女士向其服务的客户恳求留职停薪1个月。
2003年3月,韩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医院的绝育手术不成功,导致自己再次怀孕,对自己身体形成极大危害。故要求医院补偿医疗、误工及精力抚慰金等费用合计3400余元,并赔礼道歉。医院则以为,在对韩女士进行输卵管绝育手术时,严厉依照医疗规程操作,病理确诊也证明没有差错。一起,经检索资料标明,输卵管绝育术后,因血管丰厚,再生能力强等原因形成复孕的发生率在1.5-17.1‰,多发生在术后2-6年。且据有关规定自己施行的绝育术不属于医疗事故,也非一般侵权,故不同意韩女士诉讼恳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后,韩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依据现有病历资料等依据,医院在对韩女士施行输卵管结扎术过程中,没有违背操作规程。承受输卵管结扎术后复孕是现在医学上还难以避免的。韩女士坚持以为医院存在差错,应承当悉数补偿职责,未能供给足够证明,法院难以采信。且一审法院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及案子的实际情况,已承认医院承当韩女士因复孕发生的部分费用,韩女士上诉坚持其原诉恳求,法院难以支撑。一审法院所做判定并无不当,应予保持。据此,做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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