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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21:57

张 华
【内容提要】关于前罪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履行期间遗失或再犯新罪,遗失的或新罪的宣告刑不超越三年,但前罪吊销与遗失或再犯新罪并罚后,实践宣告刑超越三年的案子,是否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笔者提出,因为对前案吊销缓刑、假释等判定或裁决不需检查,审判人员能够按照法令直接适用,故只需新罪实践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对新罪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矩。此外,笔者还就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怎么看待“被告人当庭对申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定”约束条件;遇到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怎么处理以及简略的一起犯罪案子应区别主、从犯以及发现有自首、建功或累犯等情节,而公诉机关没有确定的,是否可持续以简易程序审理提出讨论定见。
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的设置,旨在对部分细微刑事案子适用较之一般程序简化的,且经过法令规制的简易规矩审理,以进步审判功率,下降诉讼本钱,到达公正与功率世纪主题的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若干定见》(以下简称《若干定见》),对两高曾经别离公布的关于履行《刑事诉讼法》所作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阐释和深化,并清晰界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和规模。笔者以为,司法实践中,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矩及相关司法解释适用简易程序时髦有一些问题,应引起注重。
一、对在前罪适用缓刑、宣告假释以及决议暂予监外履行期间遗失的或许再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新罪的被告人是否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司法实践中,对在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履行期间遗失或再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新罪的被告人以何种程序进行审理,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做法纷歧。有的往往转为一般程序从头审判。笔者以为大可不必。下面试经过实例以阐明。如无业人员孙勇,2000年3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勇伙同郭某(已被判刑)唯复别人,纠合邓某等人,又于2002年5月14日下午5时许在上海市桃浦四村南大门处殴伤金某,孙勇砍击金的头部、手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金某伤情经判定已构成轻伤。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第77条、第69条的规矩,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孙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吊销对孙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履行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在该案审理时,是适用一般程序仍是简易程序,有两种不同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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