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7:17发布部分: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9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原名国家税务局)曾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告诉》对1989、1990两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定的进出口产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定的进出口技能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接着,以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稳妥业务凭据征免印花税的告诉》对1990年12月31日曾经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涉外稳妥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只险、出口信誉险的稳妥单据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1月9日,又下发了国税发(1991)00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据持续免征印花税的告诉》,清晰对上述两文原规则范围内暂免纳税的凭据,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持续免征印花税。依据该文规则,免税现已到期。为此,经研究决定,对外贸合同和涉外稳妥业务凭据[原(89)国税地字第102号、国税函发(1990)104号文规则范围内暂免纳税的凭据]从1994年1月1日起康复征收印花税。 上海市税务局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