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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是否是私有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20:53

土地确权是对农户土地承揽权的法令确定。当时我国乡村土地确权作业在各地遍及打开,确权的具体做法各地虽然不尽相同,但首要方法有三种方法,一是“就地确权方法”,即按农户分的承揽地的数量和地块方位确权确界。这是现在各地首要的做法,也是最简洁的方法,对立比较少。这种方法的缺点是土地涣散和细碎化的问题不能有用处理,农业规划运营和规划效益遭到限制;二是“换地确权方法”,即农户将涣散的地块土地与本村本组的农户经过换地会集在一起后确权确界。这种方法首要的条件是建立在农户自愿的根底之上。土地连片和会集有利于成片播种和机械化出产。这种方法的难处和作业量是换地的折算和利益补偿;三是“确权不确界方法”,即团体会集整治土地,农户具有各自本来土地面积的承揽权,团体再进行发包。乐意种田的农户就参加分地,不乐意种田的农户就把土地托付给村社转包流通出去,自己经过具有的土地承揽(面积)权获取利益。这种方法清楚地标明确权中土地的团体所有权和农户的承揽权,有利于农业的专业化和规划化运营。条件是土地整治需求团体安排,施行的本钱比较高,农户不乐意承当,需求土地整治规划和项目的支撑。
虽然不管采纳何种方法的土地确权方法或方法,农户终究都将具有必定数量和空间方位土地的权力,土地都将量化到户。但这种量化确权并不能改动土地的性质,并不是土地的私有化。因为土地的性质是由国家法令所规则的,是国家性质的表现。只需我国宪法所规则的乡村土地归于团体所有这一条不变,乡村土地团体所有的性质就不会改动。何况咱们的确权首要是团体对农户土地承揽权的确权,并不触及土地团体所有权问题,更不存在土地团体所有权切割问题。有人以为土地确权实际上便是搞土地私有这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正确的。
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根本经济准则和乡村的根本运营准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因为我国乡村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应在依法和充沛维护农人权益、尊重农人志愿、信任农人创造精神的根底上,脚踏实地多方法创造性地做好土地确权作业,切不可简略从事,违规操作。要尽力经过这次确权为乡村经济和社会的安稳和持续发展奠定杰出的根底,为乡村进一步的变革创造条件和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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