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单位或者机构可以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8:56【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出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8号):“纳税人出售含有伴生金的货品并请求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用证明”。请问“有用证明”的详细概念是指什么?什么单位或许组织出具的证明才干算有用的呢?
【回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42号)规则,黄金出产和运营单位出售黄金(不包括以下种类: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范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规范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规范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该项免税方针有详细适用范围:限于黄金买卖会员单位经过黄金买卖所出售规范黄金(持有黄金买卖所开具的《黄金买卖结算凭据》),未发作什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作什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依照实践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方针,一起免征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不经过黄金买卖所出售的规范黄金不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方针。
综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出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第8号)规则“纳税人出售含有伴生金的货品并请求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用证明,别离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出售额”,是指纳税人有必要是黄金买卖会员单位,并经过黄金买卖所进行的黄金买卖,在该买卖过程中将有专业判定组织出具有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