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是放弃继承权是否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23:4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公未经妻子赞同,抛弃承继权,离婚后,妻子能否以老公歹意搬运夫妻共同产业,侵略自己产业权为由,建议老公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海淀法院以为:抛弃遗产承继是法令赋予承继人独有的权力,无需征得爱人赞同,故判定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
【案子简介】
陈某与隋某原是夫妻,2013年陈某申述要求离婚,后法院作出判定,判令两边离婚。就在同一天,陈某处理承继公证,把逝世爸爸妈妈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隋某知道后,以为侵略了自己的利益,将前夫告到法院。
隋某说,房子本是陈某爸爸妈妈的产业,其母亲于2008年逝世后,陈某表明抛弃承继母亲的遗产,房子由陈父承继,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陈父逝世后,留有一份公证遗言,表明把房子留给陈某。隋某以为,陈某抛弃承继权没有奉告自己,是歹意搬运夫妻共同产业的行为,应属无效,要求法院判定重新分配房产。
陈某辩称,抛弃承继是承继人对自己权力的处置,与爱人无关,爱人没有承继对方爸爸妈妈遗产的权力,所以抛弃承继母亲遗产合法有用。
【法院判定】
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是否有用、是否侵略了隋某的合法权益?承继法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抛弃遗产承继的行为是法令赋予承继人独有的权力,该行为归于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力的处置,无需征得爱人赞同。而且,该抛弃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实行对子女、爱人的法定责任,没有侵略隋某的合法权益。因而,法院确定,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产业,而仅是处置了其作为法定承继人个人享有的承继权,驳回了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