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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的效力理论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17:59
【行政诉讼】复议机关诉讼位置的理论争鸣
复议准则虚置状况的构成是以复议机关趋利性的准则挑选空间的存在为诱因的。因而,欲想改动复议机关内行政复议中的不作为,强化行政复议准则化解行政胶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用,其处理办法就是通过准则组织堵塞复议机关进行趋利性挑选的或许性。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三种不同观念:其一,不管复议机关是否改动本来的详细行政行为,都以本来的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其二,不管复议机关是否改动了本来的详细行政行为,凡行政胶葛通过复议的,一概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其三,相对人假如对复议决议不服,不管是保持、吊销、改变或许复议机关不作为,一概以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一起被告,即只需通过了复议这一程序,复议机关就当然的与原行政机关负有平等的职责,成为一起被告。依照第一种做法,不管复议机关做出何种处理决议,其均不存在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或许;第二、三种观念,不管复议机关内行政诉讼中采纳何种方法,只需行政相对方的诉求没有得到满意,就将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从必定复议机关应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相关论说看,学界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固定被告,大多是从职责心的视点进行考虑的,以为复议机关短少应有的职责心。对此,清华大学何海波博士和西南政法大学谭宗泽教授都明确指出,为了战胜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议短少职责心,一切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提起诉讼的,均应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学界的观点得到了部分司法工作者的回应。徐正龙和邓志萍法官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以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为一起被告,能够加强复议机关的职责意识,根绝其为防止卷进诉讼而草率地作出保持决议;并且,以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为一起被告还可有效地防止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从否定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阐释来看,其基本理论依据是“司法豁免”,以为应当赋予具有准司法位置的复议机关以司法豁免的权力。假如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法院实际上是把行政复议活动作为审理规范的,简单含糊行政诉讼真实的焦点,形成许多案子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循环诉讼,当事人真实关怀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处理。基于此,我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明确指出,“假如行政复议定坐落准司法,复议机关就不应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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