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请求查封拍卖债务人之不动产无人受买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3:55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1年9月5日东法编字第4075号陈述悉,关于债权人恳求查封拍卖债款人的不动产,无人受买,债权人恳求移转产权时,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移转证书的问题,经与司法部联络后,咱们基本上赞同来件所拟方法,但在没有土改或正在进行土改的区域(包含城市市郊),法院在处理这类案子时有必要留意与当地土改机关取得联络,以避免债款人搬运,涣散在土改中,应为没收或征收的土地、房子。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债权人恳求查封拍卖债款人之不动产无人受买拟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移转证书拟通报试办的请示
东法编字407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据苏南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民事债款纠纷案子,经判定确认后在执行时债款人无现款还账,债权人恳求查封拍卖债款人之不动产,通过适当时期无人受买,债权人恳求应搬运该产权时,拟由司法机关发给产权移转证书,一起事前与主管地政机关取得联络,准由债权人持此移转证书迳向该管地政机关处理挂号过户手续。并附送产权移转证书款式一份(系仿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的土地房产一切证的款式),为了习惯此类案子的需求,我院以为能够试用,除批复外,并拟通报华东各级人民法院试办,当否请示!
195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