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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19:32

先实行抗辩权与合同免除权有亲近的联系,两者都能够视为对违约的救助。但两者也有显着差异:
1.从性质上看
先实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是延期的抗辩权,它仅阻却合同实行效能的发作,并不发作消除合同的法令作用,当发作先实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后实行人应当实行合同井且,先实行抗辩权的行使,纯粹是单独行为,这种权力的行使,在契合法定条件时,仅依一方的意思,而不用凭借对方的意思表明和行为。而合同的免除,则是消除合同的实行效能。在契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许直接告诉对方免除合同,或许当事人两边以合意的方法免除合同
2.从发作原因来看
先实行抗辩权因一方先期违约或发作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实行不用要或不或许,或许乃至没有法定理由,经当事人两边宽和赞同,也可免除合同此外,就违约的程序而言,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实行不用要或不或许时,则另一方当事人虽违约,但合同尚有实行必要和或许时,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行使先实行抗辩权,暂时保存自己的给付,等候对方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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