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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5:58
河南省劳作能力判定处理办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和《关于劳作能力判定有关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践,咱们拟定了《河南省劳作能力判定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作能力判定作业,维护伤病残员工和用人单位两边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和《关于劳作能力判定有关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作能力判定,是指由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依据请求,安排劳作能力判定专家,依据国家有关规范,运用医学科学技能办法和手法,对当事人进行的劳作功能妨碍程度、日子自理妨碍程度以及其它与劳作能力有关的状况进行判定(承认)并作出技能性定论的活动。首要包含因工伤残判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损失劳作能力程度判定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进行劳作能力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劳作能力判定是履行国家规范的技能性行为。劳作能力判定依据规范为《劳作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规范gb/t16180-2006)和《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损失劳作能力程度判定规范(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第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工会安排、经办安排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日常作业和劳作能力判定安排处理作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首要作业责任:
(一)贯彻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规范;
(二)拟定修订劳作能力判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安排实施;
(三)担任本统辖区域内的劳作能力判定;
(四)指定劳作能力判定医疗安排并对其进行守时查核;
(五)选聘劳作能力判定专家并组成专家库;
(六)担任对从事劳作能力判定作业的专家和作业人员进行业务训练和处理查核;
(七)领导和监督劳作能力判定安排开展作业;
(八)辅导下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业;
(九)总结沟通劳作能力判定作业经验;
(十)其他与劳作能力判定有关的作业。
第七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首要作业责任:
(一)安排实施工伤员工(含不合法用工单位工伤人员)劳作功能妨碍、护理依靠程度的等级判定,因工逝世员工近亲属损失劳作能力程度的判定等;
(二)安排实施工伤员工(含不合法用工单位工伤人员)延伸罢工留薪期、旧伤复发、因果联系、装备辅佐用具的承认;
(三)安排实施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损失劳作能力程度的判定;
(四)安排处理劳作能力判定专家库及专家的训练作业,对劳作能力判定专家和劳作能力判定医疗安排进行处理、查核和监督;
(五)担任劳作能力判定作业的法律法规方针宣扬和咨询;
(六)守时向同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陈述作业状况;
(七)处理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八)承办同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作业。
(九)承办其它部分或安排托付的劳作能力判定。
第八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建立以医疗卫生专家为主的劳作能力判定专家库。劳作能力判定专家处理办法由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另行拟定。
第九条 依据判定作业需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可托付有资历的医疗安排帮忙进行劳作能力医疗技能确诊。
第十条 参与判定的医疗卫生安排应指定专人担任劳作能力医疗技能判定的安排作业;帮忙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处理医疗卫生专家;做好其他与劳作能力判定作业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劳作能力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影响劳作能力的,或许非因工伤残、因病损失劳作能力请求提前退休的,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第十二条 劳作能力判定由用人单位、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向统筹区域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并供给以下资料:
(一)书面判定请求;
(二)按规则填写的劳作能力判定表;
(三)归于工伤的,应提交工伤确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老工伤”人员须供给证明其归于工伤的原始资料;
(四)请求(承办)人的身份证明、被判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1寸相片3张;
(五)医疗卫生安排出具的被判定人伤病确诊证明、治疗病历等员工医疗的有关资料;归于职业病的,应供给合法有用的职业病确诊(判定)证明;
(六)请求再次判定或复查判定的,应提交原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原件;
(七)请求人为用人单位的,还应供给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托付承办人的授权托付书;请求人为近亲属的应供给近亲属联系证明;请求人为员工或近亲属,如托付别人代为请求的,应提交由员工或近亲属签署的授权托付书;
(八)伤残武士旧伤复发请求判定的,应供给伤残武士证;
(九)需求供给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则对提交的判定资料进行查看。
经查看,不契合判定受理规模的,不予受理其判定请求,并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书面奉告不予受理的理由;契合判定受理规模且请求人供给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在收到请求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送达受理告诉书;资料不完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奉告请求人补正,待补正后再依照上述受理程序处理。请求人补正资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越15个作业日,逾期未按补正告诉要求补正的,按不予受理处理。
请求人补正资料的时刻不计算在上述劳作能力判定作业期限内。
第十四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判定前,应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分类、挂号和编号,并依据判定作业的实践需求对有关状况进行查询核实,请求人、被判定人和相关医疗卫生安排应活跃合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查询。对回绝查询、拒不供给相关状况等不服从安排以及不合作判定者,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作出相应处理,直至退回请求资料,完结劳作能力判定程序。对相关医疗卫生安排回绝查询、拒不供给相关状况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则提请有关部分对其担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被判定人应按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时刻到指定地址承受查看和判定。被判定人经两次告诉未参与劳作能力判定的,视为回绝劳作能力判定;判守时用人单位是否在场,不影响判定定论的作出。
第十五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请求后,会集安排判定。判守时,应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被判定人进行判定。专家组应依据相关医学查看及病历资料,对照劳作能力判定规范,提出劳作能力判定开始定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定见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
第十六条 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应当自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能够延伸30日。
第十七条 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后应及时送达请求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邮递方法送达的判定定论书,用人单位或个人回绝签收的,视为现已送达。
第十八条 请求判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初度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不服的,应在收到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再次判定请求。并依照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进行判定。用人单位应告诉或带领被判定人在规则时刻内到指定的医疗卫生安排参与判定。被判定人在判定过程中不合作查看、假装病况,招摇撞骗的,由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诉停止劳作能力判定,并在判定表上注明事由。因为用人单位原因,形成无法判定的,视为抛弃再次判定请求。
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第十九条 自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病残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经办安排以为伤残状况发作变化的,能够向担任初度判定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复查判定。复查判定按初度判定程序进行,复查判定的期限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则履行。
第二十条 劳作能力判定资料,应当装订成册,依照档案处理要求挂号归档保管。
借阅归档的劳作能力判定资料,需阐明借阅事由和项目,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处理挂号借阅手续。未经同意,不得借阅翻印。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劳作能力判定业务流程和相关作业制度,并向社会揭露。
第二十二条 劳作能力判定应当遵从客观、公平的准则。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业人员和参与判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联系的,应当逃避。
第二十三条 参与劳作能力判定的作业人员要实在建立为民服务的思维,严格遵守判定作业程序,自动承受监督查看。
第二十四条 劳作能力判定各有关部分要加强会集判定现场的处理,与伤病查看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判定现场,避免影响判定作业的客观公平性。
第二十五条 相关安排或许个人供给虚伪判定定见、虚伪确诊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则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供养亲属的劳作能力判定,请求时应提交被判定人与因工逝世员工供养联系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七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作业需求,能够托付其它统筹区域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劳作能力医疗技能判定。
第二十八条 劳作能力判定和指定判定医疗安排确诊查看费用,按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同意的履行。
劳作能力判定请求正式受理后,劳作能力判定费用不予交还。
第二十九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取的劳作能力判定费使用规模如下:
(一)劳作能力判定延聘专家的劳务费;
(二)劳作能力判定场所租赁费、会议费;
(三)劳作能力判定所需表、册、证、卡等的印刷费;
(四)劳作能力判定必需的器件设备购买费;
(五)付出其它与劳作能力判定有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 参与工伤保险的单位或工伤员工请求劳作能力判定,所需判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的,所需判定费由用人单位付出。
再次判定和复查判定的判定费,定论与初度判定不共同的,按本条上款规则付出;定论与初度判定共同的,由请求人付出。
非因工伤残、因病劳作能力程度判定费由请求人付出。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拟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解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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