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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存在未遂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2:07
【掠夺罪的量刑规范】掠夺罪的加剧构成是否存在未遂
掠夺罪的加剧构成是否存在未遂?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但凡归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的8种景象之一的,一旦着手实施均为掠夺既遂,不存在未遂问题。另一种观念以为,尽管建立加剧构成以具有掠夺罪的8种景象之一为必备要件,但在具有加剧景象的状况下,相应的根本犯的实施行为仍或许未能得逞,因此也可建立掠夺未遂。
笔者以为,对掠夺罪的加剧构成是否存在未遂,不能混为一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后半段规则的8种加剧景象,依据刑法理论的通说,除“掠夺致人重伤、逝世”属成果加剧犯外,其他7种景象均属情节加剧犯。成果加剧犯是不存在未遂的,而情节加剧犯则存在未遂。
掠夺进程傍边致人重伤、逝世的成果加剧之所以不存在未遂,主要是从损害成果的程度上考虑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确定根本没有疑义。现在争议较多的是掠夺罪中的情节加剧犯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情节加剧犯是指某种根本违法因具有某种严峻情节或许特别严峻的情节而被加剧法定刑的违法形状。从我国刑法的规则来看,加剧构成是依靠根本构成而存在的。正是基于此,情节加剧犯与根本违法选用的是同一罪名,但并不能由此而改动情节加剧犯具有重罪构成的独立性的一面。掠夺罪的7种情节加剧景象,是在掠夺罪根本罪根底之上附加了比如入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假充军警人员、持枪等特定条件。刑法规则了掠夺罪独立的罪刑单位和量刑起伏,其有自己的加剧构成,因此相同应该存在未遂问题。别的,若否定掠夺情节加剧存在未遂形状,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准则。例如,入户掠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夺等行为,没有使被害人损失对资产的操控,也未致人损伤或逝世,如不必定其有未遂状况,则应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而行为人犯一般掠夺违法,依照刑法规则,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起伏内量刑。比较二者的量刑,人们很难以为这样的量刑平衡。许多建议情节加剧犯只要既遂而没有未遂的一个原因是,忧虑在契合情节加剧的违法构成的状况下也建立未遂或许会轻纵违法。其实这一忧虑是没有必要的。依据我国刑法规则,除对间断犯采纳必减主义外,对准备犯和未遂犯采纳的是得减主义,所以,在契合加剧违法构成的状况下,完全可以归纳全案状况不予从轻或减轻处分。即便退一步来讲,对契合加剧违法构成的违法在加剧的法定刑内从宽处分也是契合立法精力的,究竟契合加剧违法构成的未遂形状比契合加剧违法构成的既遂的社会损害性在一般状况下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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