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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11:11
【稳妥合同建立】浅析稳妥合同建立与收效
在我国稳妥法理论与实践中,对稳妥合同的建立与收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建立与收效自身的内涵有待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稳妥费交纳、稳妥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稳妥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规范难以一起,形成许多赔付胶葛,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稳妥公司理赔案便是典型的一例。
本文首先从合同的建立下手,剖析了合同的建立要件与收效要件,合同具有建立的要件将宣告建立。建立后的合同具有收效要件,将宣告有用。合同建立是合同收效的条件,合同收效是合同建立的最佳归宿。作者经过对广州信诚案子的剖析,指出了自己的观念,法院的断定证明了稳妥工作中存在的缝隙和缺乏。其一,预收稳妥费;其二,稳妥条款拟定不谨慎。另一方面临涉及到稳妥合同建立与收效易发作争议的稳妥费的交纳、稳妥单的签发、稳妥利益等实际问题进行了剖析,榜首,稳妥合同是诺成合同,预收保费不是合同的生成要件;第二,稳妥单是稳妥人与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的书面凭据,而非稳妥合同自身;第三,稳妥利益是稳妥合同收效的特别条件。最终,作者提出了处理问题的方法:榜首,完善稳妥条款;第二,规范承保程序;第三,加强业务员训练,全面提高代理人业务素质;第四,合理选用稳妥追溯。
我国稳妥法第十三条规则:“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到协议,稳妥合同建立,稳妥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并在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中载明当事人两边约好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稳妥人洽谈赞同,也能够采纳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方式缔结稳妥合同。”第十四条规则:“稳妥合同建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好交给稳妥费;稳妥人按照约好的时刻开端承当稳妥职责。”在我国稳妥法理论与实践中,对稳妥合同的建立与收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建立与收效自身内涵有待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稳妥费交纳、稳妥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稳妥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规范难于一起,形成许多赔付的胶葛。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稳妥公司理赔案便是典型的一例。因此,咱们有必要从立法意旨动身对稳妥合同的建立与收效这一基本问题作一个大致的剖析,以便对之有一个正确的判别规范。
一、关于合同建立与收效之剖析
(一)稳妥合同建立及建立要件
我国《稳妥法》第十条规则:“稳妥合同是投保人与稳妥人约好权利职责联络的协议。”也便是说当事人两边就稳妥合同的内容洽谈达到一起,稳妥合同即告建立。从稳妥合同缔结的程序看,稳妥合同的缔结要经过要约与许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与承保,一般来说,投保是一种要约;承保是稳妥人赞同承保的意思标明,是一种许诺。许诺收效时稳妥合同建立。按照合同法理论,所谓合同的建立是指合同因契合必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详细表现便是即将约人单独面的意思转化为两边一起的意思标明。稳妥合同具有了建立的要件将宣告建立,但现已建立的合同有必要契合必定的收效要件,才干发作法令约束力。稳妥合同建立处理了稳妥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但并没有处理稳妥合同是否收效的问题。也便是说,即便稳妥合同现已建立,假如不契合稳妥合同规则的收效要件,依然不能发作法令效力。
我国《稳妥法》第十三条规则 :“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 ,经稳妥人赞同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到协议 ,稳妥合同建立。” 按照这一规则 ,稳妥合同的一般建立要件有三 :其一 ,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便是投保人以缔结稳妥合同为意图的意思标明 ,在实践中表现为投保人自动要求填写投保单 ,或经稳妥代理人的要约诱惑而填写投保单 ,即投保人向稳妥人宣布请求缔结稳妥合同的书面要约。其二 ,稳妥人赞同承保。稳妥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后 ,经逐项检查 ,以为契合稳妥条件 ,乐意承受投保人的稳妥要求并标明赞同。这种赞同承保在实践中首要表现为稳妥人的言词、信件标明赞同 ,或许稳妥人将稳妥费收据交给投保人 ,也标明赞同承保。其三 ,稳妥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到协议。在稳妥合同的建立进程中 ,不管是经过投保单的方式 ,仍是经过稳妥人与投保人当面洽谈洽谈或许其他方式 ,缔结稳妥合同都是投保人与稳妥人就稳妥合同条款不断洽谈的进程 ,是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许诺的进程。应当清晰的是 ,投保单尽管为要约 ,但假如稳妥人签发的稳妥单或稳妥费收据内载有其他条件 ,且有必要由投保人赞同的 ,则稳妥单或稳妥费收据应视为稳妥人向投保人宣布的新要约 ,只要经过投保人的反许诺 ,稳妥合同方能建立。因此 ,一项稳妥合同的建立 ,关键在于稳妥人与投保人两边是否就稳妥合同的首要条款达到了一起的协议,达到一起即告建立。
(二)稳妥合同收效及收效要件
稳妥合同的收效是指现已建立的稳妥合同对当事人发作的法令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职责,不得私行改变或许免除合同”。据此,依法建立的稳妥合同,也具有法令效力,发作必定的法令结果,对投保人和稳妥人具有约束力,两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变和免除。”那么稳妥合同经两边当事人洽谈达到一起后是否都会发作法令效力,都能遭到法令保护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只要依法建立的稳妥合同才具有法令效力,依法建当即按照《稳妥法》及其它法令法规规则的条件而建立。详细言之 ,稳妥合同的收效条件有三 :榜首 ,主体合格 ,即两边当事人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投保人而言 ,有必要是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建立的法人或许其他经济组织 ;就稳妥人而言 ,有必要是依法建立的稳妥公司 ,且须在其经营执照核准的经营规模内缔结稳妥合同。第二 ,意思标明实在 ,即两边当事人在缔结稳妥合同时的意思标明有必要契合自己的实在内涵意思。如投保人成心谎称被稳妥人的年纪、健康状况 ,隐秘稳妥标的实在状况而与稳妥人签定的稳妥合同 ,稳妥人因为受诈骗 ,尽管与投保人就稳妥合同达到了协议 ,但没有反映出当事人的实在内涵意思 ,也即表意与真意不一起 ,由此发作的稳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第三 ,合同内容合法 ,即稳妥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 :“有下例状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稳妥合同、危害国家利益;2、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就稳妥合同而言 ,则要求两边当事人签定稳妥合同应严格遵守《稳妥法》及有关法令法规 ,不然稳妥合同无效。如我国《稳妥法》第十二条规则 ,“投保人对稳妥标的应当具有稳妥利益 ,投保人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的 ,稳妥合同无效。”
由稳妥合同的建立要件与稳妥合同的收效条件 ,咱们不难看出 ,稳妥合同的建当即两边当事人意思标明的一起 ,是一种合意。判别稳妥合同是否建立 ,只须调查两边当事人是否经过意思标清晰立了两边之间的稳妥权利职责联络 ,这种判别仅仅现实上的判别。而稳妥合同的收效 ,即已缔结的稳妥合同的内容开端发作法令效力 ,遭到法令保护。判别稳妥合同是否有用是法令关于已建立的稳妥合同的点评 ,这种点评是对稳妥合同法令价值的点评 ,它已超出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各自的视点 ,而从更公平、公平的法令视点 ,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角
度来点评稳妥合同 ,保护稳妥合同的安全与诺言。因此 ,判别稳妥合同是否收效 ,不管从理论上仍是在实践中处理稳妥合同胶葛时 ,都更具有重要意义。
(三)合同建立与收效差异
合同的建立与收效是两个既有联络又有差异的概念。一般来讲,合同收效的开始时刻不能脱离合同建立的时刻而独立确认,并且在绝大多数状况下,合同建立的时刻也便是合同收效的时刻。笔者以为,合同自身并不是法令,它仅仅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发作法令效力。合同建立是成合收效的条件条件,不建立的合同不存在收效的问题,而建立的合同也关非当然有用。合同的建立与收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一般以为,两者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们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归于两个不同的准则领域。尽管合同的建立与收效是两个联络比较严密的概念,在开始时刻上往往很难差异开来,但从逻辑剖析的视点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合同建立是判别合同收效的条件,合同只要在建立今后,才谈得上收效问题。
2、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建立,应具有建立的条件;合同的收效,应契合收效的条件。合同的建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首要条款达到合意,亦即合同因许诺收效而建立。
3、它们发作的法令作用不同。合同的建立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毅力,如当事人世的合意契合国家的毅力,将被赋予法令拘束力;不然,不只不能在当事人世发作法令拘束力,并且还要承当合同无效的法令职责。合同不建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首要条件未达到共赞同见,并不是指合同的内容违背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不建立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以上咱们能够看出,合同建立与收效的差异不只表现在它们别离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归于两个不同的准则规模,并且还表现在构成要件和法令职责的本质差异上。
二、从广州信诚案子看稳妥合同建立与收效的缝隙
(一)案情始末及纷争内容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诚人寿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运筹〕智选出资连接稳妥”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一起签署了《诚信人寿(出资连接)稳妥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同日,谢某依据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交纳了首期稳妥费11944元(包含“附加长时间意外损伤稳妥”首期保费2200元),并于10月17日下午完结了体检。10月18日,谢某投保10小时后被杀身故。2001年11月8日,谢某的母亲(受益人)向黄女士奉告稳妥事端并提出索赔请求。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宣布理赔答复函,赞同通融赔付主合同中的稳妥金100万元,拒赔“附加长时间意外损伤稳妥”的稳妥金200万元。
对此案中稳妥职责的承当问题两边各不相谋。保单未签发稳妥合同是否建立是两边争议的焦点。原告以为根据信诚现已收取谢某交纳的首期稳妥费及谢某现已完结体检两个现实,谢某与信诚的主稳妥合同、附加合同都已建立。而信诚方面的了解是,对谢某购买的这类稳妥金额300万的高额人寿稳妥,需求谢某经过体检、供给财政证明材料,并由信诚据此决议是不是承保。所以,他们以为,谢某逝世时,他们没有见到他的悉数体检陈述,不能断定他是不是契合公司的承保要求,信诚与谢某的稳妥合同还没建立,附加合同的200万稳妥金,他们当然不用赔。对付出100万元赔偿金,不是根据稳妥合同联络现已建立,而是参阅有关条款和国际惯例的“通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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