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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清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04:37

《破产法》在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别离界定了破产费用和公益债款的规模,并于第四十三条规则了破产费用和公益债款的详细清偿方法和次序。
依据该法的有关规则及前文所述,已然担保物归于债款人的产业并被列为破产产业而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那么因管理该物以及完成优先受偿权时需求的变价和分配而发作的费用应该被认为归于破产费用,在破产产业足以付出破产费用和完成优先受偿权时,自不用干扰,但如遇破产企业产业无法彻底担负上述破产费用和完成优先受偿权时,利益怎么权衡和分配必将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问题。处理方法不过有三:一是先行付出破产费用,剩下产业满意部分优先受偿权,完结破产程序;二是先行满意优先受偿权,剩下产业付出破产费用,完结破产程序;三是确认必定份额,别离部分付出破产费用和部分满意优先受偿权,完结破产程序。
至于此,笔者注意到,《破产法》将担保物归入破产产业的规模并规则从破产产业中优先和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已作出了清晰的价值取向,即采取了上述处理方法中的第一种。愚认为,该种价值取向毕竟是两难中的无法之举,并且无形中与《担保法》甚至《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特征界定相悖,或许不坚定债款人在买卖过程中设置担保物权的决心然后影响商场买卖活动的有用展开,更有甚者还会滋长破产诈骗行为的发作。到时将与破产法期望保护债款人和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的初衷各走各路,不能不说是憾事一件。笔者认为,在现在两难选择已成定局且无法防止的情况下,只要经过相关配套准则的完善,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控,尽或许操控破产费用甚至公益债款的发作数额,最大极限的保存能够进行其他分配的破产产业,然后最大极限的完成债款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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