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3:38
最高人民法院辅导事例22号
魏某某、陈某某诉来某某人民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 2013年11月8日发布)
发布时刻:2013-11-26 09:00:01
行政诉讼 受案规模 批复
裁判关键
当地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归于内部行政行为,不行对此提申述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施行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作了实践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根本案情
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某某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历来某某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恳求回收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9月6日,来某某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赞同回收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来某某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造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回收土地使用权决议,而直接交由来某某土地储藏中心付诸施行。魏某某、陈某某的房子坐落被回收使用权的土地规模内,其对来某某人民政府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持来某某人民政府的批复。魏某某、陈某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吊销来某某人民政府上述批复。
裁判成果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决:驳回魏某某、陈某某的申述。魏某某、陈某某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皖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决:一、吊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决;二、指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持续审理本案。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依据《土地储藏管理方法》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藏方法》以回收方法储藏国有土地的程序规则,来某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来某某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批复后,应当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对外发作法律效能的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告诉。来某某人民政府的批复归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发作实践影响,一般不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但本案中,来某某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后,来某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造并送达对外发收效能的法律文书,即直接交来某某土地储藏中心依据该批复施行拆迁补偿安顿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发作了实践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也经过请求政府信息揭露知道了该批复的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议时也告知了诉权,该批复已实践履行并外化为对外发作法律效能的详细行政行为。因而,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魏某某、陈某某诉来某某人民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 2013年11月8日发布)
发布时刻:2013-11-26 09:00:01
行政诉讼 受案规模 批复
裁判关键
当地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归于内部行政行为,不行对此提申述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施行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作了实践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根本案情
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某某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历来某某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恳求回收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9月6日,来某某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赞同回收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来某某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造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回收土地使用权决议,而直接交由来某某土地储藏中心付诸施行。魏某某、陈某某的房子坐落被回收使用权的土地规模内,其对来某某人民政府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持来某某人民政府的批复。魏某某、陈某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恳求人民法院吊销来某某人民政府上述批复。
裁判成果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决:驳回魏某某、陈某某的申述。魏某某、陈某某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皖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决:一、吊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决;二、指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持续审理本案。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依据《土地储藏管理方法》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藏方法》以回收方法储藏国有土地的程序规则,来某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来某某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批复后,应当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对外发作法律效能的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告诉。来某某人民政府的批复归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发作实践影响,一般不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但本案中,来某某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后,来某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造并送达对外发收效能的法律文书,即直接交来某某土地储藏中心依据该批复施行拆迁补偿安顿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发作了实践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也经过请求政府信息揭露知道了该批复的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议时也告知了诉权,该批复已实践履行并外化为对外发作法律效能的详细行政行为。因而,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