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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源运水产有限公司等诉营口海运公司养殖损害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9:30
「案情」原告:荣成源运水产有限公司原告:沈龙,烟台市芝罘区美好镇大疃村乡民被告:营口海运总公司被告:烟台造船厂1993年4月1日沈龙经大疃村委赞同并于1994年4月1日经烟台芝罘区渔政管理部门同意,在烟台芝罘区大疃村饲养区内放养鲈鱼苗。大疃村持有该饲养区的合法饲养使用证,该饲养区现已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荣成源运水产有限公司(简称源运公司)于1994年4月20日与香港巴马龙水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生意鲈鱼苗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源运公司供给活鲈鱼苗40-50万尾,标准为每尾3-4公分,价格为FOB烟台每尾0.49美元,装运期为1994年5月25日至5月30日。源运公司与沈龙于1994年5月5日签订了《一起暂养鲈鱼苗合同》,其主要内容是:源运公司供给资金扶持沈龙出产、收买、暂养鲈鱼苗,并担任鲈鱼苗的外销,处理出口事务。沈龙供给饲养基地并担任收买、出产、暂养30-50万尾鲈鱼苗,并到达4-6公分出口的要求。装船时刻开始确定为5月25日-5月30日,并规则了两边的违约职责等有关事项。该合同在实行过程中,沈龙自己捕捉及收买了约45万尾,实践成活了约13万尾。因为烟台海区鲈鱼苗资源欠好,完不成合同规则的外销数额,源运公司在荣成邱家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育苗场收买了106万尾鲈鱼苗,合计人民币977,800.00元,并用“荣水3号”船和日野卡车将鱼苗运抵烟台,由育苗场运到烟台的鱼苗经沈龙当场清点数额为40.3万尾,投入到沈龙的饲养网箱内。营口海运总公司所属“龙首山”轮(船长104米,宽16米,载重5000吨)于1994年1月送烟台造船厂修补。1994年5月20日在造船厂修船码头座南向北系泊试车。约15时07分备车,15时18分慢车行进,16时05分快车行进。因试车引起的巨大排出流冲击原告的鱼苗网箱,形成部分网箱损坏,很多鱼苗逝世。在“龙首山”轮试车之初,约16时沈龙接到护船员陈述鱼苗受损的状况后,即去“龙首山”轮告诉该轮船长及厂方修船担任人,阐明晰试车形成了饲养网箱的损坏及很多鲈鱼苗受损的状况。经沈龙与造船厂交涉,约16时11分“龙首山”轮中止试车,沈龙等人离去。约16时20分该轮在原地持续慢车试车,16时30分快车试车,17时55分泊车,17时56分半速撤退,18时10分试车结束。整个试车时刻约三个小时,致使沈龙和源运公司饲养的鲈鱼苗形成了严峻的丢失。本次海损事端发生后,沈龙和源运公司将受损状况陈述了行政主管部门。造船厂修船分厂于1994年5月25日向烟台港务监督提出申请托付书,托付烟台港务监督指定海事专家对饲养损坏状况进行勘测判定。港务监督于同日托付烟台东方船务公司对本次海损进行判定。该公司指使海产品专家虞佐尧工程师处理详细判定事宜。1994年5月26日在烟台港务监督的掌管下,会同芝罘区渔业海洋局渔政及约请的专家虞佐尧,并组织厂方、船方和饲养受损方,对海运公司所属的“龙首山”轮在造船厂修船期间因试车给沈龙和源运公司饲养区形成丢失状况进行现场勘查,并作出了现场勘测记载。勘查证明,饲养鲈鱼苗损坏两个网箱,还有5个网箱鲈鱼苗部分受损。造船厂修船分厂付厂长、龙首山轮船长、源运公司副经理在堪查记载上签字。经海产品专家虞佐尧作出的判定陈述承认,因试车形成鲈鱼苗丢失21.75至23.835万尾,丢失金额人民币927202.50元至1016086元。本次海损事端发生后,造船厂修船分厂于1994年5月29日向源运公司出具了书面阐明,其主要内容是:我厂已受“龙首山”轮船东全面托付,就本次海损事端同受损方进行和谐处理,并担任就悉数合法合理的丢失进行补偿。造船厂在海运公司对本案应诉辩论的一起,于1994年8月16日向海运公司通报称:关于5月20日贵公司“龙首山”轮在我公司码头试车形成浪损饲养场一事,现我公司研究决定承当贵公司的被告职责,应诉原告该轮5.20海事一案,特此通报。「审判」青岛海事法院一审以为:源运公司和沈龙于1994年5月5日签订了《一起暂养鲈鱼苗合同》,并确已施行了一起暂养鲈鱼苗的协作行为,应以为两原告为本案的一起原告。两原告在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且发布公告的,具有饲养使用证的海区内一起暂养鲈鱼苗应视为合法饲养。龙首山轮在烟台造船厂码头系泊试车虽属船厂的正常行为,但在施行试车这一详细行为时,应考虑到邻近相邻饲养区的安全。但船厂在试车过程中,没有采纳防止饲养区受损的办法,特别是当原告将饲养区受损的状况奉告后,被告方仍没有采纳防止丢失的活跃办法,持续试车达两个多小时,致使原告的饲养丢失进一步扩展。龙首山轮在烟台造船厂修船期间,悉数与修船有关的修船项目和修船活动由船厂组织和指挥。试车是整个修船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整个试车活动是在船厂的指挥组织下进行的,因而因试车形成原告饲养区的丢失应由烟台造船厂承当。船方在船只的修补过程中,要遵守船厂的指挥和组织,因而在施行试车这一详细行为时船方无过错。营口海运总公司不承当本次海损事端的补偿职责。专家在陈述中承认的丢失数额之和的平均值计人民币971,644.25元应为两原告在本次海损事端中的实践丢失额,原告因而而遭到的其它丢失80,161元亦应由加害方承当(利息丢失)。判定:1、烟台造船厂承当本次海损事端的悉数补偿职责;2、营口海运总公司不承当本次海损事端的补偿职责;3、烟台造船厂补偿荣成源运水产有限公司、沈龙经济丢失人民币1,051,805.25元,案子受理费18,938.33元,由烟台造船厂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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