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资格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20:32确保合同的主体是指在确保联系中享有权力和承担职责的当事人。通常是指主债款人和确保人。在合同联系中,只要两边当事人均具有主体资历,合同才干有用建立。在不同类 型的合同中,对主体资历的要求不相同。当然,在同一合同中对主体资历的要求有时也是不 相同的。确保合同中的债款人,由于其在主债中的位置、身份已定,在确保之债中 又为纯受利益者,因此对其资历没有多加约束的必要。而确保人是确保合同中仅有负有职责 者,其资历与才能联系到确保合同能否得到实行,因此需严厉界定。关于确保人资历问标题 前理论界有三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作为合格的确保人,只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才能和 民事行为才能即可 (《担保法》第十条:“确保人与债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确保 合同。”)第二种观念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则 (唐德华:《最新担保法条 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3—34页。)以为,作为担保债款实行的确保人,有必要一起具有两个条件:一是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二是清偿债款的才能,二者缺 一不行(《担保法》第七条规则:具有代为清偿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作确保人。)第三种观念把民事行为才能和清偿债款的才能作为确保人的资历条件,但一起又以为行为人是否具有清偿债款的才能并不影响确保合同的效能(林辉:《担保法例解与适用》,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102页;邹海林、常敏,《债 权担保方法和使用》,法令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5页。)咱们以为,??
1.确保人作为确保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首要有必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这是确保合同有用建立的必要条件。??
就自然人而言,只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者才可担任确保人。由于确保合同是单务合同,确保人是仅负担保职责而不享有权力。因此无民事行为才能和约束行为才能的人不享有缔结确保合同的资历。有的人建议,无彻底行为才能的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订确保合同。其理由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则,无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赞同。咱们以为此种观念不行取。由于法定代 理准则的底子意图在于维护无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的利益,而确保合同的意图是维护债款人 利益而不是维护确保人利益,所以,即便无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有满足的产业能为第三人偿 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该代其缔结确保合同。法定代理人代无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设定确保 的,确保应为无效。法定代理人因此而给债款人或无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形成危害的,应负 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