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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8:23

我市改制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方针将作恰当调整。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遵循〈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作业的定见〉的告诉》,决定在不危害员工利益的情况下,改原全员经济补偿为分段补偿安顿,原员工的劳作合同可以转移到新企业持续实施。
我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则是在2001年出台的,依照渝府发〈2001〉52号规则,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性质或许将原企业净财物出售给员工的企业,原企业应与其员工免除劳作联系,并依法付出经济补偿金。
市国资委主任余敏说,这样实施全员经济补偿金有两大缺乏,一是整个国有财物付出的改制本钱太高,企业和政府难以承受,且部分企业财物缺乏付出改制本钱;二是自谋职业与持续上岗员工相同给予经济补偿,两类人员对立太大,难以平衡。
而新的规则实施后,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时,改制后的新企业可以供给相应作业岗位的员工,原劳作合同转移到新企业持续实施(原劳作合同未实施期限缺乏3年的,应延伸至3年),原企业不付出经济补偿金。员工在原企业的作业年限接连核算为新企业的作业年限。
新企业与员工免除劳作合同时,连同该员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作业年限一并按免除劳作合同的有关规则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原企业(或其出资人)与新企业按该员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作业年限分段付出。
假如新企业不能为原企业供给相应作业岗位,或许原企业员工不肯参与改制而自谋职业的,应当由原企业与员工免除劳作合同并依法付出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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