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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代替女儿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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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米),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http://www.law-ssc.com/。面谈请预定。房产专业博客:http://hi.baidu.com/bjhy1
    被告:许某某 
    第三人:许某,系被告之女
    第三人:中某公司
    一、根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许某、北京中某物业公司(“北京中某”)于2005年10月31日签定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好原告向被告购买坐落北京市某区雅颂居某房子。被告代第三人签署了该合同,并在合同中许诺第三人会按合同约好将该物业售予原告,代签发生的全部违约职责和补偿职责由其承当。合同签定后,原告于签约当日按约支付了定金29万元,被告也于当日签收了该笔定金。尔后因为房价继续上涨,被告回绝履行合同。据此,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29万元,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丢失60万元。 
    被告以为:一、被告不该承当缔约过失职责,原告不存在丢失;二、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涉案房产为被告和第三人许某一起一切,被告没有取得第三人许某的托付处置共有产业,应被认定为无效。第三人许某称,其从未赞同被告出售涉案房子,也未收取原告任何定金。
    二、法院判定:
    (一)三方《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29万元。
    三、律师主张:
    (一)因为本案中被告没有取得共有人的授权,过后也没有取得共有人的追认,所以房子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不发生效能,当卖方返悔不卖时,买方无法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且关于丢失的详细金额证据不足,境况较为被迫。
    (二)合同是否有用决议着定金条款的效能,即使是夫妻、爸爸妈妈子女一起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买方),一方签章后也应及时取得一起产权人(或一起购买人)的签章,或许让签字方供给一起产权人(或一起购买人)公证的授权托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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