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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贸易有限公司诉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5:11
原告:三和交易有限职责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东风路。法定代表人:杨瑞声,该公司董事长。托付代理人:唐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宋捷,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我国安全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七星路。负责人:还林生,该办事处主任。托付代理人:樊树安、陈东,星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三和交易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因与被告我国安全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稳妥办事处)发作水路运送货品稳妥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至北海海事法院审理。原告三和公司诉称:被告为原告承保的货品丢掉后,被告不按稳妥协议承当稳妥职责。经原告屡次索赔,被告又与原告于1997年4月15日、4月22日签定了两份新协议,约好由被告在赔付原告90万元的基础上,逐渐补赔足“连机56”号轮所承运货品的悉数稳妥金,但被告仍未按此约好实行。恳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稳妥金729 711.32元及查询费用4万元,并承当违约金251 750.41元。被告稳妥办事处辩称:原告三和公司不能证明其对“连机56”号轮承运的货品享有稳妥利益,故其与被告签定的稳妥合同应属无效;何况原告在寻觅合格的承运人方面有显着差错,致使被“连机56”号轮欺诈,应当自傲其责。两边当事人于1997年4月15日、4月22日就两边之间的稳妥联系签定的协议,因为后协议是对“连机56”号轮理赔案的结案协议,且被告已实践实行了该协议,“连机56”号轮理赔案现已了断,原告无权再要求被告补偿。被告于1997年7月7日支交给原告的稳妥补偿金,是赔付另一个与本案毫不相关的赔案,原告将其称为是对“连机56”号轮承运货品的补赔,是毫无依据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 5月 21日,原告三和公司就其全部的 1万吨原糖的运送问题,与被告稳妥办事处签定了一份水路运送货品稳妥协议书。该协议约好:稳妥金额为总货值的110%,承保条件为全部险,稳妥职责期间为仓至仓,所承运的货品需分批装运,详细稳妥金额依据船公司所供给的船只资料及装载量而定,三和公司将及时供给清单。若发作索赔,三和公司应及时供给有关单证,稳妥办事处将在确认丢失金额后20日内向三和公司补偿完毕。稳妥协议签定后,为了完结货品运送,三和公司经过防城港租用了包含“连机56”号轮在内的19条船只承运1万吨原糖。对此,稳妥办事处签发货品运送稳妥单,确认了每条船只承运货品的稳妥金额及保费金额。1996年5月31日,原告三和公司与福建省石狮市轮船公司上海货运服务公司签定了航次租船合同,约好由“连机56”号轮承运450吨原糖。同日,货品装船,防城港务局代“连机56”号轮签发了邮寄人为三和公司、收货人为广州华裔糖厂、编号为96044的水路货品运单;被告稳妥办事处也签发了编号为NO.GX00B0031960000015的货品运送稳妥单(以下简称015号保单)。保单载明:运送工具“连机56” 号轮,起运日期1996年5月31日,装运港防城港,目的港广州华裔糖厂,稳妥货品原糖450吨,承保条件为全部险,稳妥金额 1642 500元,运单号 96044.6月4日,三和公司向稳妥办事处付出了015号保单项下的稳妥费4 927.50元。1996年6月1日,“连机56”号轮装载原告三和公司的450吨原糖驶离防城港,直至6月10日也未抵达目的港。三和公司及时通知了被告稳妥办事处,并向防城港公安局、港监报案,付出查询费用4万元。6月20日,三和公司向稳妥办事处提出索赔,并供给了有关依据。嗣后,虽经三和公司屡次索赔,稳妥办事处均以三和公司被“连机56”号轮所骗、未能实行奉告责任为由回绝理赔。直至1997年4月22日,三和公司与稳妥办事处经洽谈,就“连机56”号轮的原糖货损达成了一份《关于015号保单项下货损结案协议》,约好:经两边当事人赞同,稳妥办事处一次性赔付三和公司90万元完毕本案,三和公司将本案货损追偿权力交给稳妥办事处。同日,稳妥办事处向三和公司付出了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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