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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19:5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则,人民法院对恳求或许恳求供认和履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或许依照互利准则进行检查后,以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的基本准则或许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供认其效能,需求履行的,宣布履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则履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的基本准则或许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供认和履行。依据这一规则,外国法院的判定要得到我国的供认和履行,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作出判定的法院地点国家与我国存在公约联系或互利联系。这又分三种状况: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与国。
(2)我国与该外国签定了双边公约,该国法院的判定在我国供认和履行,应按司法帮忙公约规则的条件和程序处理。
(3)我国与该外国尽管没有参与同一公约,或没有签定双边公约,但存在互利联系。
2、恳求或恳求我国法院供认和履行的外国法院判定有必要是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
3、恳求或恳求我国法院供认和履行的外国法院判定不得违反我国法令的基本准则,而且不得危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定的司法帮忙公约中,对彼此供认和履行法院判定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则。依据这些规则,我国法院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定不予供认和履行:
(1)依照我国法令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判定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据作出判定的法院地点国的法令,该判定没有确认或不具有履行力的。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此没有出庭参与诉讼,或许在没有诉讼才能时没有得到合法署理。
(4)该外国法院判定在我国强制履行有损于我国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5)我国法院关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现实和要求的案子现已做出确认的判定;或许我国法院现已供认了第三国法院关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现实和要求的案子所做出的确认的判定。
判定经检查后如无上述规则的回绝供认和履行的景象,判定按我国法令规则的程序履行。
供认和履行外国法院判定的程序有三种:
(1)供认和履行与我国订立或参与了世界公约的国家的判定,依照世界公约的规则,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恳求。
(2)假如恳求供认和履行的判定的国家与我国有互利联系,依照互利准则,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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