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医生用自制药给病人治病致人死亡应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06:35
【案 情】
被告人范某,捕前系个别医师,在本村开设一卫生室,具有行医资历和执业许可证。1998年,范某在开封医专学习时,从一副教授处得到一张医治腰、腿疼等风湿病的民间验方,用于临床有必定效果。范某在今后的行医过程中,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赞同,按该验方制形成胶囊,让患者服用,未呈现不良反应。2004年6月,本村乡民袁某因腰、腿疼到被告人处医治,范某便开具了自己制造的胶囊,袁某服用三天后自述有用,范某遂加大了剂量,袁某服用后呈现中毒现象。被告人闻讯后,采纳了相应的抢救办法,袁某经抢救无效逝世。经判定,袁某生前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因服用含有超支乌头碱的胶囊后中毒,未能及时抢救而逝世。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族达到补偿协议。
【评 析】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应定出产、出售假药罪。理由是:(一)被告人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赞同,使用民间验方制造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则,其制造的胶囊应视为假药,不管其是否认识到是假药,都不能改动假药的性质。因而,被告人不以为是假药,实属其自己对法令的了解过错,不影响出产、出售假药罪的建立;(二)被告人以牟利为意图,出产、出售假药,形成别人逝世的严峻后果,理应构成出产、出售假药罪。
另一种定见以为,应定医疗事故罪。理由是:出产、出售假药罪是指出产、出售假药,足以损害人身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峻不负责任,形成就诊人逝世或严峻损害就诊人人身健康的行为。二者的首要差异在于:(一)片面方面不同。出产、出售假药罪是故意犯罪,而医疗事故罪是过错犯罪,这一点正是两罪的本质差异。被告人从一副教授处取得验方,曾用于临床实验,没有形成不良后果,其轻信可以医好患者,且在形成患者中毒后采纳活跃抢救办法,而不是听任死伤成果的发作。因而,被告人在片面上是过于自信的过错而不是故意;(二)侵略的客体不同。出产、出售假药罪侵略的是两层客体,既损害人身健康,又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本案中,范某制造的药品仅仅在医疗中用于特定的患者,并未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范某的行为侵略的是医疗规章制度,而不是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三)客观方面不同。被告人依据别人教授的验方,制造少数药品,用于就诊中的患者,而不是向社会揭露出售,该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出产行为,尽管其在医疗过程中开出药品收取了必定的费用,这仅仅医疗行为的一部分,其开出的药品是用于医疗自身,而不是单纯出售的商业行为,明显,被告人没有出产、出售假药的行为;(四)主体不同。出产、出售假药罪是一般主体,对行为人的身份没有特别要求,医疗事故罪是特别主体,有必要是医务人员才干构成。范某具有行医资历,属医务人员,契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被告人身为医务人员,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赞同,私自制造药品用于医疗,违背医疗规章制度,并形成患者逝世的严峻后果,其行为契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应定医疗事故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史学杰
被告人范某,捕前系个别医师,在本村开设一卫生室,具有行医资历和执业许可证。1998年,范某在开封医专学习时,从一副教授处得到一张医治腰、腿疼等风湿病的民间验方,用于临床有必定效果。范某在今后的行医过程中,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赞同,按该验方制形成胶囊,让患者服用,未呈现不良反应。2004年6月,本村乡民袁某因腰、腿疼到被告人处医治,范某便开具了自己制造的胶囊,袁某服用三天后自述有用,范某遂加大了剂量,袁某服用后呈现中毒现象。被告人闻讯后,采纳了相应的抢救办法,袁某经抢救无效逝世。经判定,袁某生前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因服用含有超支乌头碱的胶囊后中毒,未能及时抢救而逝世。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族达到补偿协议。
【评 析】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应定出产、出售假药罪。理由是:(一)被告人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赞同,使用民间验方制造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则,其制造的胶囊应视为假药,不管其是否认识到是假药,都不能改动假药的性质。因而,被告人不以为是假药,实属其自己对法令的了解过错,不影响出产、出售假药罪的建立;(二)被告人以牟利为意图,出产、出售假药,形成别人逝世的严峻后果,理应构成出产、出售假药罪。
另一种定见以为,应定医疗事故罪。理由是:出产、出售假药罪是指出产、出售假药,足以损害人身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峻不负责任,形成就诊人逝世或严峻损害就诊人人身健康的行为。二者的首要差异在于:(一)片面方面不同。出产、出售假药罪是故意犯罪,而医疗事故罪是过错犯罪,这一点正是两罪的本质差异。被告人从一副教授处取得验方,曾用于临床实验,没有形成不良后果,其轻信可以医好患者,且在形成患者中毒后采纳活跃抢救办法,而不是听任死伤成果的发作。因而,被告人在片面上是过于自信的过错而不是故意;(二)侵略的客体不同。出产、出售假药罪侵略的是两层客体,既损害人身健康,又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本案中,范某制造的药品仅仅在医疗中用于特定的患者,并未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范某的行为侵略的是医疗规章制度,而不是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三)客观方面不同。被告人依据别人教授的验方,制造少数药品,用于就诊中的患者,而不是向社会揭露出售,该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出产行为,尽管其在医疗过程中开出药品收取了必定的费用,这仅仅医疗行为的一部分,其开出的药品是用于医疗自身,而不是单纯出售的商业行为,明显,被告人没有出产、出售假药的行为;(四)主体不同。出产、出售假药罪是一般主体,对行为人的身份没有特别要求,医疗事故罪是特别主体,有必要是医务人员才干构成。范某具有行医资历,属医务人员,契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被告人身为医务人员,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赞同,私自制造药品用于医疗,违背医疗规章制度,并形成患者逝世的严峻后果,其行为契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应定医疗事故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史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