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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子拆迁的办理,标准城市房子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房子拆迁作业合法有序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法令》和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顿的,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拆迁当事人包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子承租人,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子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城市房子拆迁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进城市环境和居民寓居条件,有利于维护城市历史文化特征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对全省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办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区域行政公署担任办理房子拆迁作业的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担任与城市房子拆迁有关的土地办理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应当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本法令的规则,互相配合,一起做好城市房子拆迁作业。
第二章 拆迁办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安排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具体规划,并依法报经同意。城市房子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同意的建筑性具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有关部分,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具体规划的要求,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定城市房子拆迁的中长期方案和年度方案。房子拆迁年度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存案。
对触及拆迁的建造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在批阅前,应当以恰当方式予以公示,充沛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好坏关系人的定见。建造项目规划一经同意,建造单位不得私行改变;确需改变的,有必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从头批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在同意其改变前,应当从头进行公示。
不契合前三款规则的,不得施行房子拆迁。
第七条 拆迁房子的单位依法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施行拆迁。请求房子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子拆迁办理部分(以下简称房子拆迁办理部分)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项目同意文件;
(二)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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