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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8:32
专门为建筑工程供给电气、自控设备的装置和调试的李先生,三年前在光华路邻近承包了一个项目,但由于人员分配问题,导致最终工程的竣工期比合同约好的期限晚了4个月。工程检验合格后,发包方一向以竣工日期延伸为由回绝付出剩下工程款。到现在现已有近2年的时刻,李先生计划经过诉讼途径处理这个问题,但不清楚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刻,是合同约好的竣工时刻起算,仍是从实践竣工之日起算?
【律师解析】
咱们以为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付出工程款的行为,触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践竣工后的合同约好完结结算期限之日起核算。
承包人的合同约好或实践竣工时刻,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刻。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刻,应当是发包人应当付出而没有付出工程款。工程现已竣工,发包人应付出的是工程结算款。而依据《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演示文本)》第33.1款的规则,承包人应在经过检验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依据第33.3款的规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付出,也就是说,承包人实践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而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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