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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赔偿案不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9:07
裁判要旨
环境污染危害赔偿案子尽管适用举证职责倒置准则,但并不因而彻底革除建议方的举证职责,其仍需就案子部分要件现实承当举证职责,即其应举出盖然性根据,证明环境污染及加害人的存在。若其不能完结应负的举证职责,将导致适用举证职责倒置的条件和条件不能成立,其诉讼恳求也无法得到法令的维护。
案情
  2002年3月20日,孙大年和新沂市港头镇戴沟村村委会签定农业专业承揽合同,约好孙大年承揽沂河堰边电灌站排水沟的水面进行水产饲养,期限11年。2004年4月12日,新沂市通力氨基酸厂(以下简称通力厂)与新沂市港头镇人民政府签定租借合同,约好新沂市港头镇人民政府将新港造纸厂的部分财物出租给通力厂运用和运营,期限15年。孙大年承揽的排水沟紧靠通力厂租借的造纸厂的南侧,通力厂出产的废水经过管道向东南流入老墨河,其排出口间隔排水沟约1500米。老墨河和沂河穿插,中心有戴沟涵洞;老墨河和排水沟相通,中心有窑新公路地下涵洞。两个涵洞的闸口平常不开。当闸口两边水位不等时,在戴沟涵洞能听到纤细的水流渗漏的声响。2004年5月中、下旬,孙大年承揽的排水沟里的鱼开端逐步逝世,但孙大年未及时将死鱼送有关部分判定,也没保存死鱼。同年5月31日,孙大年托付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其死鱼丢失进行价格认证,经认证,丢失价值为113900元。孙大年为此开销判定费1000元。2004年6月29日,孙大年以通力厂排污导致其鱼很多逝世为由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述,要求通力厂赔偿丢失113900元及判定费1000元。
裁判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2004年5月,孙大年承揽的排水沟里的鱼逝世是现实,通力厂向老墨河排放废水也是现实。孙大年诉称废水造成鱼逝世,虽举出一系列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仅仅泛泛证明了通力厂排放的废水经过闸口渗漏到排水沟内,且证人均居住在通力厂周围,不同程度遭到厂子影响,其证言具有必定的倾向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审理中孙大年亦未能举证证明其鱼逝世的实在原因。孙大年发现鱼身后,没有将死鱼送有关部分查看化验,也未向相关部分陈述,至诉讼时,死鱼已不存在,致使无法查清鱼死的实在原因,因而要求通力厂供给根据证明其行为与孙大年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已不或许。此刻,只要孙大年开始举证证明通力厂的排污行为与其危害现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孙大年举证到达盖然性的程度,通力厂又无法对此举出反证时,才不得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孙大年对通力厂是否存在加害行为,未能尽到举证证明的职责,其建议根据尚不行充沛。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则,判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宣判后,孙大年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为一审法院没有适用举证职责倒置准则,致其合法权益未得到维护,恳求改判。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四条的要件及条件为环境污染客观存在、具有较为显着的加害人,即受害人应举出盖然性根据证明环境污染及加害人的存在。本案中,孙大年在胶葛发生后,托付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死鱼丢失进行价格认证,阐明孙大年具有必定的维权认识和举证才能,适用举证职责倒置的条件是死鱼样本存在可供判定,现在因为样本不存在,无法判定的职责在孙大年,故孙大年未能完结开始举证职责,如简略适用举证职责倒置,不只有违立法原意,且关于通力厂也显失公正。据此,确定孙大年对其建议举证缺乏,本案适用举证职责倒置的条件不能成立,一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于2006年4月17日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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