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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诉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5:13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则:“国务院公安部门担任全国路途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路途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第六条规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任处理所统辖的区域或许路途内发作的交通事故”。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是专一有权在所辖区域查询、确定交通事故原因、职责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交通事故职责确定是实行法定职责,是一种活跃的法令行为,具有严厉的地域性和职权专特点。而提出依据、判定结论则是一般的安排或个人就可作出,并非仅有。再则,判定结论一般不受行政区域的束缚,无地域性,一起不需求自动作出,依请求才作出,是消沉法令行为而非法定职责,。别的,公安机关在进行事故职责确守时,可就专门性问题托付技能安排进行判定,例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力情况、人体损害、尸身、车辆及其行进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路途情况等需求进行查验、判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使或许托付专业技能人员、具有资历的判定安排进行查验、判定。”而一般的判定结论、依据则不需求再托付其他安排来判定。所以,公安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不是判定结论,而是详细行政行为。
这种确定,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承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法确定并揭露宣告某种法令现实或某种法令联系是否存在的行为。行政承认不直接改动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令地位,仅仅经过行政承认清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成为决议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先决条件。交通事故原因、职责确定承认了当事人的法令职责,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发生直接的法令影响。假如确定过错,受害人据此能够过错要求职责人赔偿损失,公安机关能够据此过错进行处分,法院也能够据此过错判定。相似的行政承认行为还有工伤事故承认,残废等级承认,火灾事故承认等,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履行力,但并不能以此来否定这些行为是行政承认行为。交通事故职责确定莫非不会犯错吗?莫非不会存在有争议的景象吗?莫非不会存在走后门、找联系的问题吗?其实都是存在的。假如存在确定过错,而受过错影响的当事人却申冤无路、通知无门,这就会极大不公平、极大不合理,也会导致公安机关能够毫无束缚地犯过错,明显这是不可的。依据法令规则,行政承认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作出概括性受案规模的规则,即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均可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承认、行政判决、行政给付和行政证明行为。交通事故行政承认行为,即应归于该条规则的受案规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了6种不属受案规模的景象,而交通事故职责确定并未包含在内。因而,我国法令并未制止对交通事故职责确定进行司法检查,也未清晰规则制止受理对该种确定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该类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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