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诉与后诉诉讼请求的实质一样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7:43
【案情】
2012年10月,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李先生因老伴逝世无人照料,遂与三个儿子签定了一份《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协议约好:李先生将其一切的一套50平方米的屋房作价12万元转让给大儿子,并将所得房款均匀分配给三个儿子,一起李先生将在三个儿子家轮番寓居(每家每年四个月)直至逝世。后李先生以三个儿子未实行奉养协议为由,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判定三被告持续依约实行《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
法院审理后以为,李先生现已根据《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将房子过户给大儿子,一起将所得价款12万元均匀分配给了三个儿子,三个儿子有义务持续实行上述协议,让李先生在其家轮番寓居。故判定三被告持续实行《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
在判定收效后,李先生再次以三个儿子为被告申述至法院,以三被告诈骗其签定《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为由,恳求法院承认《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无效。
【争议】
从诉讼经济及诉讼效益的视点动身,本案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准则?
【分析】
一、“一事不再理”准则的内在
“一事不再理”准则来自古罗马的“诉权耗费理论”,是指一个诉权或恳求权的行使,都是有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在起作用。同一诉权或恳求权只具有一次诉讼系属,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的存在。诉权行使一旦通过一个完好的诉讼或裁决进程就而行使结束,不管成果怎么,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就耗费殆尽。因而,一个恳求权的第2次诉讼会因其诉讼系属的缺失而无法建立。简略来说,其意义包含两个方面:榜首,当事人不得就现已向法院申述的案子再次从头申述;第二,本案判定之后,就发作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现实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申述。
二、“一事不再理”准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上述法理精力,一般以为适用“一事不再理”准则的案子有必要一起满意三个条件:
(1)同一当事人,即两次诉讼的原、被告是否相同
(2)同一诉讼标的,即两次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联系是否共同,诉讼标的便是诉讼现实与理由的结合
(3)同一诉讼恳求,即后诉与前诉的恳求是否共同,包含文字表述不同但本质共同的状况
只需满意上诉三个条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就同一胶葛再次提申述讼。
三、“一事不再理”准则在本案中适用
(一)前诉与后诉当事人完全相同
两个诉讼的原告均为李先生,被告均为三个儿子。
(二)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同一
诉讼标的都是根据《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而发作的民事权利义务联系。
(三)前诉与后诉诉讼恳求的本质相同
前诉的诉讼恳求是“恳求法院判定三被告持续依约实行《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后诉的诉讼恳求为“恳求法院承认《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无效”,笔者以为二者只要表述上的不同,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便是诉讼恳求同一。由于,前诉要求持续实行合同系给付之诉,后诉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系承认之诉,在此给付恳求是能够包括承认恳求的。即在前诉中,法院在审理三被告是否应该持续实行合一起,必然会先审理给付恳求的先决法律联系(即合同)是否有用,而合同是否有用正是后诉原告的诉讼恳求。所以,二者的诉讼恳求是共同的。
综上所述,本案应该适用“一事不再理”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对判定、裁决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案子,当事人又申述的,奉告原告依照申述处理,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决在外”及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012年10月,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李先生因老伴逝世无人照料,遂与三个儿子签定了一份《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协议约好:李先生将其一切的一套50平方米的屋房作价12万元转让给大儿子,并将所得房款均匀分配给三个儿子,一起李先生将在三个儿子家轮番寓居(每家每年四个月)直至逝世。后李先生以三个儿子未实行奉养协议为由,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判定三被告持续依约实行《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
法院审理后以为,李先生现已根据《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将房子过户给大儿子,一起将所得价款12万元均匀分配给了三个儿子,三个儿子有义务持续实行上述协议,让李先生在其家轮番寓居。故判定三被告持续实行《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
在判定收效后,李先生再次以三个儿子为被告申述至法院,以三被告诈骗其签定《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为由,恳求法院承认《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无效。
【争议】
从诉讼经济及诉讼效益的视点动身,本案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准则?
【分析】
一、“一事不再理”准则的内在
“一事不再理”准则来自古罗马的“诉权耗费理论”,是指一个诉权或恳求权的行使,都是有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在起作用。同一诉权或恳求权只具有一次诉讼系属,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的存在。诉权行使一旦通过一个完好的诉讼或裁决进程就而行使结束,不管成果怎么,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就耗费殆尽。因而,一个恳求权的第2次诉讼会因其诉讼系属的缺失而无法建立。简略来说,其意义包含两个方面:榜首,当事人不得就现已向法院申述的案子再次从头申述;第二,本案判定之后,就发作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现实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申述。
二、“一事不再理”准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上述法理精力,一般以为适用“一事不再理”准则的案子有必要一起满意三个条件:
(1)同一当事人,即两次诉讼的原、被告是否相同
(2)同一诉讼标的,即两次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联系是否共同,诉讼标的便是诉讼现实与理由的结合
(3)同一诉讼恳求,即后诉与前诉的恳求是否共同,包含文字表述不同但本质共同的状况
只需满意上诉三个条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就同一胶葛再次提申述讼。
三、“一事不再理”准则在本案中适用
(一)前诉与后诉当事人完全相同
两个诉讼的原告均为李先生,被告均为三个儿子。
(二)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同一
诉讼标的都是根据《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而发作的民事权利义务联系。
(三)前诉与后诉诉讼恳求的本质相同
前诉的诉讼恳求是“恳求法院判定三被告持续依约实行《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后诉的诉讼恳求为“恳求法院承认《房子转让及奉养协议》无效”,笔者以为二者只要表述上的不同,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便是诉讼恳求同一。由于,前诉要求持续实行合同系给付之诉,后诉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系承认之诉,在此给付恳求是能够包括承认恳求的。即在前诉中,法院在审理三被告是否应该持续实行合一起,必然会先审理给付恳求的先决法律联系(即合同)是否有用,而合同是否有用正是后诉原告的诉讼恳求。所以,二者的诉讼恳求是共同的。
综上所述,本案应该适用“一事不再理”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对判定、裁决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案子,当事人又申述的,奉告原告依照申述处理,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决在外”及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