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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02:22
当人们在进行买卖或是协作时,一般会签定合同。一般合同是由当事人签定的,也能够署理签定。可是有时无权署理人也会署理签定合同。那么表见署理的确定规范是什么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表见署理的确定规范是什么
《合同法》第49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此即关于表见署理的规则。所谓表见署理,是指行为人尽管没有署理权,但与行为人进行买卖的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具有署理权的无权署理。表见署理的法令结果,是无权署理人的署理行为有用,被署理人应当对相对人承当职责。表见署理性质上归于无权署理的一种景象,其与一般的无权署理的区别是:在一般的无权署理中,相对人一般没有充沛的理由能够信任行为人具有署理权,因此不存在特别维护相对人的必要;在表见署理中,因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具有署理权,这种信任构成了商场买卖的根底,故为维护相对人的这种信任,有必要令其发作好像有权署理相同的结果。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则和学说上的解说,表见署理应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榜首,须存在着无权署理行为,也即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仍以被署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缔结合同。这是构成表见署理的前提条件。
第二,为人与相对人缔结的合同,除短缺署理权之外,其他方面须契合法令规则的收效条件。假如行为人与相对人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因其不能发作法令效力,自无建立表见署理的必要。
第三,须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假如相对人不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则没有必要维护相对人的信任,故而无需建立表见署理。所谓信任,是指相对人不只消极地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署理权,并且积极地信任行为人具有署理权。所谓有理由信任,不是指相对人仅仅在片面上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而是指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沛的理由和足够的依据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关于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现实,应由相对人负举证职责。关于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署理权的现实,应当由被署理人担负举证职责。
无权署理人的署理行为有用,被署理人应当承当职责。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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