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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5:58
2004年5月1日,《路途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该法清晰了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性质,仅仅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不管是公诉机关仍是审判机关,以及案子当事人,都过火迷信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端确认书。以为较之其它原始根据,交通事端确认书有着更强有力的证明效能,人民法院往往将交通事端职责的确认等同于民事补偿职责的区分,直接根据确认的职责巨细对危害补偿数额进行判决。为弄清认识上的误区,笔者就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根据运用,在诉讼过程中应留意的两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求纠正。   
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根据运用应留意哪些问题
一、违章行为与事端的确认没有必定的联络,有违章行为并非必定要对事端的发作及其结果承当职责。   
所谓事端确认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端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的效果,确认当事人的事端职责。要确认当事人承当事端职责,首先要确认他是否有违章行为,其次还要确认违章行为与事端的发作是否有必定的联络以及影响力的巨细。因而,有违章行为并不必定要承当事端职责。    
如某事例:林某驾驭轿车装运石块(车厢内坐有一人)通过一县级公路时,因车速较慢,一放学小孩欲爬上该车,不小心摔下来被碾压致死。交警部门在区分事端职责时却以该车人货混装为由,确认林某负事端首要职责并追查林某的刑事职责。笔者以为此案中交警部门确认欠妥,人货混装的确违反了交通法规,应该被行政处罚,但本案中人货混装并不会必定导致事端发作以及小孩的逝世,假如说车厢内那个人出事咱们或许可以说与人货混装有必定联络,但小孩的爬车被摔显然是林某所无法意料和防备的,在本案中即便没有人货混装也不能防止小孩的逝世,因而林某的违章行为与事端发作并没有必定联络。   
但实际中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磕碰事端中,交警部门往往人为地顺理成章地寻觅机动车的违章行为,以此加大了机动车应负的职责,除了以为相对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行人处于弱者的位置,有怜惜弱者的爱情要素外,还与当时对闯祸机动车补偿准则有关。我国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是以被稳妥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为稳妥标的,只要被稳妥人致人危害而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时,稳妥人才承当给付稳妥补偿金的职责。
因而相对于没有补偿才能的非机动车、行人而言,加大机动车的职责意味着机动车承当更多的补偿职责,也就是说由稳妥公司给付更多的稳妥补偿金。而闯祸司机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惜,明知事端确认有误也不作申辩,况且大部分补偿金是由稳妥公司付出。   
因而,作为公诉机关,在检查交通闯祸罪案中,有必要改动曩昔彻底依靠公安机关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来指控违法的做法,从观念上把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一种一般根据来看,以事实为根据,以路途交通法规为绳尺,结合现场勘查笔录、事端现场图、询问笔录等原始资料,对其加以检查判别,看其确认是否合理合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给当事人供给公平的救助;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庭审过于被迫。   
二、交通事端职责的确认并非民事补偿职责的区分。   
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认当事人两边职责巨细的首要根据,该根据具有较强的根据效能,较一般的鉴定定论,该确认具有帝王根据的效能。法院在判决当事人职责时按照该确确定论分配当事人的民事职责,如闯祸司机负首要职责就要承当悉数丢失的60%—80%,假如负平等职责则承当悉数丢失的50%。在审判过程中,很少有当事人对事端职责确确定论的贰言可以得到法庭的采用。 
事实上机动车作为一种高度风险东西,在其运转中,客观上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一种要挟,假如均按以责论处,实施过错职责,乃至“撞了白撞”,实际上是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整理交通秩序的价值,这是对我国《宪法》的公开违反,法令不能对本已受害的非机动车一方及行人毫无维护,然后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一起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驭人,应认识到与行人负有不同程度的留意责任,这是机动车驾驭人最起码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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