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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追偿对象的正确认定是实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关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6:55

【关键字】稳妥代位求偿权投保人被稳妥人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
被告: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
2004年3月24日原、被告签定国内货品运送稳妥单1份(保单号PYDL200431000000,凭据号067082),约好投保人为被告;被稳妥人为华夏油田石油勘探局钻井一公司;运送工具车号沪A9443挂;被保货品名称为绞车壹付;运送方法为公路汽运、启运地上海东川路、意图地上港九区;启运日期2004年3月24日;稳妥金额人民币280万;稳妥费率1‰、稳妥费2,800元。原、被告约好的稳妥条款系原告印制在保单反面的格局条款。
同日晚20时30分左右,被告在装运被稳妥的绞车中传动部件电机2台和绞车的部分构件途中,因修补路途工程车辆较多和车速较快,卡车司机在弯道遇障紧迫刹车,形成车身大幅度歪斜,导致货运车装载的电机及绞车部分构件抛摔坠地。经上海天衡稳妥公估有限公司的评价,原告对本案系争的稳妥单作出赔款211,114元,2004年7月1日被稳妥人华夏油田石油勘探局钻井一公司向原告出具托付函内容为:根据我公司与被告签定的运送合同规则,我公司托付被告对承运货品予以投保,现将保单号PYDL200431000000的货品理赔作业全权托付被告处理,赔付金钱交给被告。并出具了权益转让书。2004年8月,原告将该赔付款付至被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诉称,2004年3月24日原告承保的货品铰车一套,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由被告以汽运方法从上海东川路运往上港九区,途中因被告违背装载规则致使绞车部件2台电机滑落坠地形成货品丢失。事端发作后,原告依法对被稳妥人进行了稳妥理赔,补偿被稳妥人人民币211,114元,并获得代位求偿权。据此,原告恳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丢失211,114元。
被告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的诉请无法令根据,原告没有释明被告违背了哪条装载规则,被告作为稳妥人依法获得理赔,原告不该就此乱用追偿权,原告供给的稳妥条款不能反映原告有向被告追索的权力,运送途中的事端是意外事端,应该由原告承当悉数稳妥职责。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原告以为其在本案系争保单中依法对被稳妥人进行了稳妥理赔、支付了稳妥金,即获得了代位求偿权;所根据的法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十一条;原告提出原、被告两边签定的保单上投保人虽然是被告,但实践上投保人应当是被稳妥人华夏油田石油勘探局钻井一公司,被告仅是被稳妥人的投保代理人,被告与该公司的运送合同也清晰托付被告进行投保的观念;原告还指出不管被告是否投保人,法令没有规则投保人发作事端时可以免责,除非被稳妥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被告则以为,被告系投保人,而非稳妥合同外的第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四十五条对本案被告不适用;原、被告两边是稳妥合同联系而非运送合同联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十一条也不适用原、被告之间的稳妥合同联系,调整原、被告间的法令联系只能是两边签定的稳妥合同及保单的约好。
法院以为,本案系争保单虽由被告作为投保人与原告签定,但被告与被稳妥人华夏油田石油勘探局钻井一公司签定的货品运送合同中约好的运送总价包含了稳妥费,被稳妥的货品属实践被稳妥人一切,而非被告一切,被告是作为被稳妥货品的承运人代为投保,所以原告提出的被告仅是被稳妥人的投保代理人的观念可以建立。从本案已查明的现实看,原告的诉请已具有的条件是:发作的事端属稳妥事端;而稳妥事端的发作是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原告已为稳妥给付;原告的恳求以稳妥金额为限。故原告的诉讼恳求,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被告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四十五条对本案被告不适用的辩解,无法令根据,法院难以采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则,判定被告上海快可物流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经济丢失211,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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