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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7: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亲近工矿产品(包含工业品出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下同)购
销之间的联络与协作,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方案的履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则,特制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乡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个别经营户和乡村社员、要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
参照本法令履行。
第三条 购销(供需)当事人,有必要遵循以方案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
本着按需出产、质量第一、适销对路的准则,依照国家法令、方针的规则,签定
履行合同
第四条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有必要选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
法定代表或许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合同依法建立后即具有法令约束力,有必要严格履行。
当事人托付其它单位代订合一起,有必要出具托付证明,清晰署理权限。产品分
配单或调拨通知单仅仅签定合同的根据,不能替代合同。
第五条 归于国家指令性方案产品(包含方案分配、统购统销、方案收买等产品)
的购销合同, 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下达的方案目标和需方提
出的花样、 种类、规范、质量签定;如不能按方案目标签定合同,发作争议时由
争议两边下达方案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归于国家指导性方案产品的购销合同,参照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
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由供需两边洽谈签定。
归于自在购销产品的购销合同,由供需两边洽谈签定。
第六条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含以下首要条款:
一、产品的称号(注明商标或商标)、种类、类型、规范、等级、花样;
二、产品的技术规范(含质量要求);
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四、产品的包装规范和包装物的供应与收回;
五、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办法、运送办法、到货地址(包含专用线、码头);
六、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七、交(提)货期限;
八、检验的办法;
九、产品的价格;
十、结算办法、开户银行、帐户称号、帐号、结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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