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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有哪些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9:00
从行政机关自身来说,为习惯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树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和对立各种腐败现象,相同需求有一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外部监督机制。
法律咨询:承认行政诉讼统辖有哪些准则的咨询
律师答复:
1、便于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准则;2、便于人民法院公平有用及时的行使审判权准则;3、均衡人民法院之间担负的准则。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子:
(一)承认创造专利权的案子、海关处理的案子;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子;
(三)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范围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七条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八条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时,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交。
第二十二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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