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户口迁出未退还承包地,征地时可以取得安置补助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21:00

段某原系重庆某村五组乡民,有农业户口,1999年迁入镇上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其在原所住村的承揽地未交还给村团体,且汪某一直在运营该承揽地。2011年,该村土地被征收,依据当地政府征地计划,契合安顿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安顿补助费2.5万元/人。段某应否取得安顿补助费?
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在土地承揽期限内迁出团体经济安排并落户小城镇的,其承揽的土地能够不交还团体,但发作土地征收时不该取得安顿补助费。
一、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迁出本团体经济安排,契合法定条件的,其承揽的土地能够不交还团体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五条规则:“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掠夺和不合法约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承揽土地的权力。”第二十六条规则:“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依照承揽方的志愿,保存其土地承揽运营权或许答应其依法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揽的犁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回收承揽的犁地和草地。”
按上述法令规则,土地承揽人在承揽期限内迁出团体经济安排,视状况不同对所承揽的土地享有的权力也不同:(1)假如迁出方是举家迁入小城镇并落户的,能够保存承揽土地的权力并能够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流通。(2)假如迁出方是举家迁入地级市以上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向团体经济安排交回所承揽的土地。法令规则中所指称的“落户”和“转为非农业户口”都是指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本案中,段某从团体经济安排迁至镇上,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保存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行为契合法令规则的保存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规则。
二、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在土地承揽期内迁出团体落户小城镇的,发作土地征收时难以取得安顿补助费假如迁出人自愿抛弃或许依法流通了承揽的土地,那自不发作是否取得安顿补偿费问题。
依据现行的法令和现有的事例裁判,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迁入小城镇落户、并保存团体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应不能取得安顿补助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依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这表明,安顿补助费的适用对象是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而在土地征收之前就现已迁出团体经济安排并取得小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人不属于本条所规则的农业人口。
实践中,一般是安顿土地征收触及的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本案中,依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则》第四十条“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总人口为下达建造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在籍的常住人员(含现役义务兵、在校的大中专学生以及服有期徒刑、劳教人员)和在政府同意征地之日前,按户籍管理规则由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同意正常迁入及新出世的人员”的规则,段某非本团体经济安排在籍常住人口,不属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顿方法》规则的被安顿人员。因而,法院断定段某不是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不享有安顿补助费的分配权。
现在,全国还没有确定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统一规范,一些省份如四川、广东等出台了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身份确定的规范,大略是以户籍为确定规范,以其他方法确定为弥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