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而采用补休的方法,这么做符合法律规定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7:30
《劳动法》规则:休息日组织劳动者作业,又不能组织补休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200%的薪酬酬劳。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能够首要组织补休,在无法组织补休时,才付出不低于薪酬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组织补休仍是付出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员工没有选择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只要平常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有必要付出加班薪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范付出高于劳动者正常作业时间薪酬的薪酬酬劳:
(一)组织劳动者延伸作业时间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酬酬劳;
(二)休息日组织劳动者作业又不能组织补休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二百的薪酬酬劳;
(三)法定休假日组织劳动者作业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三百的薪酬酬劳。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范付出高于劳动者正常作业时间薪酬的薪酬酬劳:
(一)组织劳动者延伸作业时间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酬酬劳;
(二)休息日组织劳动者作业又不能组织补休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二百的薪酬酬劳;
(三)法定休假日组织劳动者作业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三百的薪酬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