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该如何进行营业税税收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5:10事例:
1999年广州市某稳妥公司展开如下事务,并相应获得运营收入。
1.为广州市60家企业处理医疗稳妥事务,获保费收入合计1880万元;
2.展开产业、人身稳妥事务,且该项事务具有保费到期返还给投保人的特色。
因而向投保者收取的悉数保费记入“储金”科目,合计2750万元,而将储金进行国债出资或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280万元,记入“保费收入”科目。
3.处理个人出资分红稳妥事务108起,共获保费收入475万元。
4.接受一项境内运送企业稳妥事务,总保费为1300万元。由于此事务危险过大,该稳妥公司将其分保给国外一家稳妥公司,分保额为400万元。
5.接受一项分包事务,该事务以国外稳妥机构为总保人,稳妥标的为境内一项工程装置项目,获得分包收入50万美元。
6.从境外一笔稳妥事务获得收入70万美元。
剖析:
首要,关于上述事例中的第二笔事务,依据我国《运营税暂行条列》的规则,稳妥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稳妥费归于运营额,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由于利息收入是向银行或债券买卖人收取的。此外,到期返还的储金也不应从运营额中扣除。所以该笔事务的运营额为2750万元。
其次,关于上述事例中的第三笔事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文件,对稳妥公司开办的个人出资分红稳妥事务,获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运营税。个人出资分红稳妥,是指稳妥人向投保人供给的具有逝世、伤残等高度稳妥的长时间人寿稳妥事务,稳妥期满后,稳妥人还应向被保人供给出资收益。因而,该笔事务免征运营税。
第三,关于上述事例中的第四笔事务,依据《运营税暂行条例》的规则,实施分稳妥的,初保事务以悉数保费收入减去交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运营额,因而,该笔事务的运营额为1300-400=900万元。
第四,关于上述事例中的第五笔事务,依据《运营税暂行条例》的规则,只要对境内稳妥机构以出口货品为标志的稳妥劳务免征运营税。因而,该笔事务不能免征运营税,应交税运营额为50万美元×8.3=415万元人民币。
所以,1999年该稳妥公司应交税运营额为:2750 900 415 8.3×70=4646万元,应纳运营税为:4646×8%=371.68万元。
点评:
稳妥是指以契约方式会集必定的基金,用以补偿被稳妥人因意外事件形成经济损失或人身损伤的一种经济方式。
稳妥的品种许多,但大致可分为四大类:
1.产业稳妥。指以各种物质产业以及同它有关的利益作为稳妥目标(或许叫稳妥标的)的稳妥。假如被稳妥的产业及其相关利益遭到意外损失时,由稳妥公司予以经济上的补偿。
2.人身稳妥。是以人员作为稳妥目标的稳妥。假如被稳妥人因意外状况发作逝世、伤残、损失工作能力等状况,或许因年迈退休时,由稳妥公司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3.职责稳妥。是以被稳妥人的民事补偿职责作为稳妥目标的稳妥。依据合同规则或法律规则,保户应对受害人承当经济补偿职责时,由稳妥公司担任补偿。
4.信誉稳妥。其实质是一种担保事务,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当保户利益遭到他方损害时,由稳妥公司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另一种状况是当保户无力向他方实行义务而给他方形成损失时,由稳妥公司担任给予他方经济上的补偿。切当地讲,信誉稳妥也归于职责稳妥。
稳妥业的纳税规模是稳妥公司及其他运营稳妥事务的单位运营的稳妥事务;稳妥业的运营额是稳妥机构运营稳妥事务所得的保费。稳妥业实施分稳妥事务的,其初保事务以悉数保费收入减去交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运营额。凡在我国境内运营稳妥事务的稳妥机构以及在我国境内承保稳妥事务(包含分保)的境外稳妥机构,都是稳妥业的交税人,在本系统、本单位规模内自办稳妥事务的部分、单位也是稳妥业的交税人。依照《运营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则,境内稳妥机构为出口货品供给的稳妥事务不归于运营税征收规模。境内稳妥机构为出口货品供给的稳妥事务,其规模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产业稳妥,即承保的出口货品遭到损坏,然后给出口商形成经济上的损失时,稳妥机构担任补偿;二是信誉稳妥,当进口商不实行合同规则,逾期或拒不付出货款,然后给出口商形成经济损失时,也由稳妥公司担任补偿,凡境内稳妥机构承办上述两种稳妥事务的,均不归于运营税的纳税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