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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19:30
承包合同发作胶葛,承包人或定作人会挑选经过法令来处理,这时就需求为这一申述讼来辩论,当事人在法庭上面要直接辩论,但该怎样答呢?不少人都会有这方面的困难,下面来看看听讼网小编给我们带来的一份承包合同胶葛辩论状范本。
承包合同胶葛辩论状
辩论人:XX集团公司
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司理
辩论人因与YY承包合同胶葛一案,现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以下辩论定见,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一、XX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位置,应当参与诉讼,原告无权直接申述总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安排由其主要担任人进行诉讼。《民诉定见》第40条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其他安排是指合法建立、有必定的安排机构和产业,但又不具备法人资历的安排,第五款包含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XX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建立、经依法挂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作承包合同胶葛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令的规则,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历,但具有当事人资历,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与诉讼。
该承包合同胶葛为原告与分公司签定,总公司并不知情,关于该承包合同的实在性及其实行状况均无从得知。原告诉称与分公司存在承包合同胶葛,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历,原告应该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申述总公司。
二、原告诉称,2008年12月9日,分公司原担任人ZZ在其承包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承认。而原告在申述书中称原担任人为“杨惠生”,若原担任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承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担任人Z司理的实在名字;且原告并没有供给所称的承包合同,也没有供给其他相关依据,辩论人有理由置疑该承包合同的实在性,不扫除假造的可能性。
三、XX集团陕西分公司原担任人ZZ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触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资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把握其他的证明资料,对本承包合同是否实在存在及是否归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现实无法清晰,更无法考证,需求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干查明。因而,本案所涉承包合同胶葛现实不清,依据不足,有待核实。
综上,本案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原告无权申述总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令规则,特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恳求,以保护辩论人合法权益。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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