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2:41
发布部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工商法字(2000)10号)收悉。经研讨,现答复如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挂号后,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股权;经股东会经过,股东能够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定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付出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用再向公司从头入资,经公司挂号机关核准改变挂号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用向公司从头入资。依《公司法》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改变挂号,按《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处理。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按有关专项规则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