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对决域名纠纷法律适用的认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07:27
对决域名胶葛法令适用的确定
处理域名胶葛案子,首先要先清晰域名案子的性质。从国内已发作的域名案子看,简直都是以侵略商标权或不正当竞赛为由申述的。实际上,绝大多数域名案子是被转化为侵略商标案子或不正当竞赛案子。我国《解说》第4条清晰规则域名案子为侵权或不正当竞赛案子。之所以如此规则,是和现在域名在现有法令结构内尚无独立的法令地位有关。尽管许多学者以为,在网络年代,域名作为企业在电子空间的标志,具有与商标相似的辨认功用,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和特点,应当独立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力。但在现在还没有哪一国的法令把域名作为独立的权力归入民事权力系统。因为域名往往和企业的商标、产品、企业名称相联络,所以域名胶葛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作联络,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赛案。(注:郑施玉:《域名案子中的歹意概念剖析》,《知识产权》2003年第3期,第44页。)
已然域名胶葛案为侵权或不正当竞赛案,那么,在处理此类胶葛时引证何种法令?尤其是侵权,包含引证《商标》法的详细条款,现在争议较大。有学者以为《商标法》第38条榜首、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商标侵权行为所作的规则是罗列式的,并非开放式的。因而,法院不能在法令清晰确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之外确定侵权。因而,被告李某将别人著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不属《商标法》规则的商标侵权规模,因而不受《商标法》的调整。还有学者以为,尽管《商标法》采纳的是罗列方法,可是第38条第四款“给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却是概括性的规则。因而,法院能够经过行使其自在裁决权,将域名抢注行为定性为《商标法》第38条第四款所规则的“其他侵权”行为。本案一审法院便是以此观念适用商标法作出判定的。
尽管域名与商标之间的争议是否受《商标法》调整尚存争议,但这两者都与知识产权法维护的主体——商标存在着密切联络。因而,域名与商标的胶葛应当遭到知识产权相关法令的调整。本案判定在适用法令上除了直接引证《商标法》外,还引证了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2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则。
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2条规则:“经营者在商场买卖中,应有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笃信用的准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赛法》的诚笃信用准则要求商场经营者在不危害别人利益的前提下寻求自己的利益。抢注域名的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诚笃信用准则,给公正有序的竞赛次序形成了危害。因而,以别人的著名商标进行域名注册的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赛法》第2条规则,归于不正当竞赛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则:“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笃信用准则。”此规则当然也作为处理争议的法令依据。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应当知道原告“伊力”商标为著名商标而将其注册,且抢注后既未联机运用,又未预备联机地址运用,而是囤积该域名一年之久,再以高价将此域名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未果后,又要约以拍卖方法出售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显着违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则的诚笃信用准则,具有片面歹意。
“伊力.com”域名案作为网络域名与商标权之争的典型事例,经过对法院的确定和判定的分析,本文着重强调此类胶葛处理途径及处理胶葛中应留意的法令问题。跟着数字化年代的到来,传统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将面对许多新的课题。怎么使传统民法学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更好地为商场经济服务,已成为民法学界一起重视并为之尽力的问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