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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5:32
行政强制实施,可简称为行政实施或行政强制,是指相对人负有法定责任,拒不实施,由行政机关依法采纳强制措施,迫使其实施责任或许由他人代为实施以到达相同意图的详细行政行为。
法律咨询:行政强制的方法有哪些
律师答复:
行政强制的方法依据不同的规范有不同的分类,但一般能够分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实施和即时强制三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以下判定:
(一)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的,判定保持。
(二)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吊销或许部分吊销,并能够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1.首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过错的;
3.违背法定程序的;
4.逾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实施或许延迟实施法定责任的,判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实施。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变。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现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子中,以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背政纪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该行政机关或许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人事机关;以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定。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定或许裁决发作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以为现实清楚的,能够实施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定。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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