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商标为什么要强制注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7:38
我国商标法规则部分产品和服务的商标实施强制注册,那么,哪些产品的商标有必要强制注册呢?依据国务院的核准,我国现在实施强制注册商标的产品规模主要指两类:一是人用药品,二是烟草制品。详情请阅览下文。
规则的强制注册产品
1983 年《商标法》第五条规则:“国家规则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有必要请求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商场出售。”从中能够看出,1983年《商标法》并未详细规则哪些产品有必要强制注册商标。1983年发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则详细规则:“药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而且规则请求药品商标注册,还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同意出产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商标法》实施初期只对药品实施强制注册商标准则,其他产品则选用自愿注册准则。1984年发布的《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发布,1985年7月1日实施)也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了相应规则,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则:“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商场出售。”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实施后不久,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法令》(1983年9月23日发布,1983年 11月1日实施),该法令第十六条规则:“卷烟、雪茄烟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商场上出售。”依据该法令的规则,从1983年11 月1日起,卷烟、雪茄烟也应当实施强制注册商标准则。1991年《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发布,1992年1月1日实施)替代《烟草专卖法令》,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仍规则:“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有必要请求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出产、出售。”
1988年第一次修正《商标法实施细则》时,依据《烟草专卖法令》有关规则,对强制注册商标的产品又作了调整,将烟草制品也归入强制注册商标的产品规模。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国家规则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则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其他产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依据此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4日下发《关于发布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告诉》,详细确认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含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确诊药品”,烟草制品“包含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正《药品管理法》时,撤销有关药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规则。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正《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则未作修正。随后第2次修正《商标法实施细则》时,也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则未作修正。依据我国法令的适用准则,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但《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是特别法,终究药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仍是自愿注册商标,两部法令均未作清晰的规则。但由于《药品管理法》未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则,而《商标法实施细则》仍规则人用药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人用药品强制注册商标适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法理上也并无不当。之后的我国商标行政管理工作也是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来履行的,即人用药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对违背此规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其产品出售和广告宣传,责令期限请求注册,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依据情节处以不合法经营额10%的罚款。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修正《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则仍未作任何修正,只不过将本来的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但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次修正时,国务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法令》第四条规则:“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则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是指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这一规则将强制注册商标的产品限定在“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依据此条规则,本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1983年《商标法》和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拟定并于1988年1月14日下发的《关于发布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告诉》天然废止。
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则,法令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拟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992年实施的《烟草专卖法》至今仍有用,依据《商标法实施法令》第四条规则,烟草制品依然应当实施商标强制注册准则。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修正《药品管理法》时,也没有对有关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则,因而,依据《商标法实施法令》第四条规则,人用药品不应当选用强制注册商标准则。也就是说,从2002年9月15日起,即《商标法实施法令》实施之日起,人用药品不再实施强制注册商标准则。现在,仍有一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运用注册商标的药品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于法无据的行政行为。在我国实施依法行政的今日,依然以已废止的法令法规来法律,这不能不说是件荒诞的工作,应当引起商标行政法律人员戒备和沉思。
规则的强制注册产品
1983 年《商标法》第五条规则:“国家规则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有必要请求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商场出售。”从中能够看出,1983年《商标法》并未详细规则哪些产品有必要强制注册商标。1983年发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则详细规则:“药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而且规则请求药品商标注册,还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同意出产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商标法》实施初期只对药品实施强制注册商标准则,其他产品则选用自愿注册准则。1984年发布的《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发布,1985年7月1日实施)也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了相应规则,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则:“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商场出售。”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实施后不久,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法令》(1983年9月23日发布,1983年 11月1日实施),该法令第十六条规则:“卷烟、雪茄烟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商场上出售。”依据该法令的规则,从1983年11 月1日起,卷烟、雪茄烟也应当实施强制注册商标准则。1991年《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发布,1992年1月1日实施)替代《烟草专卖法令》,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仍规则:“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有必要请求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出产、出售。”
1988年第一次修正《商标法实施细则》时,依据《烟草专卖法令》有关规则,对强制注册商标的产品又作了调整,将烟草制品也归入强制注册商标的产品规模。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国家规则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则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其他产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依据此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4日下发《关于发布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告诉》,详细确认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含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确诊药品”,烟草制品“包含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正《药品管理法》时,撤销有关药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规则。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正《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则未作修正。随后第2次修正《商标法实施细则》时,也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则未作修正。依据我国法令的适用准则,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但《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是特别法,终究药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仍是自愿注册商标,两部法令均未作清晰的规则。但由于《药品管理法》未对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则,而《商标法实施细则》仍规则人用药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人用药品强制注册商标适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法理上也并无不当。之后的我国商标行政管理工作也是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来履行的,即人用药品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对违背此规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其产品出售和广告宣传,责令期限请求注册,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依据情节处以不合法经营额10%的罚款。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修正《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则仍未作任何修正,只不过将本来的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但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次修正时,国务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法令》第四条规则:“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则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是指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这一规则将强制注册商标的产品限定在“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依据此条规则,本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1983年《商标法》和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拟定并于1988年1月14日下发的《关于发布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告诉》天然废止。
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则,法令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拟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992年实施的《烟草专卖法》至今仍有用,依据《商标法实施法令》第四条规则,烟草制品依然应当实施商标强制注册准则。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修正《药品管理法》时,也没有对有关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则,因而,依据《商标法实施法令》第四条规则,人用药品不应当选用强制注册商标准则。也就是说,从2002年9月15日起,即《商标法实施法令》实施之日起,人用药品不再实施强制注册商标准则。现在,仍有一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运用注册商标的药品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于法无据的行政行为。在我国实施依法行政的今日,依然以已废止的法令法规来法律,这不能不说是件荒诞的工作,应当引起商标行政法律人员戒备和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