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2:21
哪些违法是归于损害公共安全罪呢?损害公共安全罪会被怎样判刑呢?下文听讼小编就我国经典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事例与我们一起来讨论,期望可以经过这个事例让更多的人更明晰的知道什么叫损害公共安全罪。
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事例剖析
被告人黎xx,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别运送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成心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该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拘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xx很多饮酒后,驾驭车牌为粤A1xxx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进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村新路治安亭邻近路段时,从后边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xx及其搭乘的儿子陈xx撞倒,致陈xx轻伤。撞人后,黎xx持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周围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进,车轮被卡在路旁边花地上。被害人梁xx(系黎xx的老友)及其他乡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止黎xx,黎xx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xx后撞倒梁xx,致李xx、梁xx逝世。黎xx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捕获。经查验,黎xx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xx在医院被束缚至酒醒后,对作案详细进程无回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非常悔恨。尽管其收入菲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屡次表明要活跃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xx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定,确定被告人黎xx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xx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以为,被告人黎xx酒后驾车抵触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黎xx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逝世、一人轻伤,违法情节恶劣,成果特别严峻,应依法惩办。鉴于黎xx是在严峻醉酒状况下违法,属直接成心违法,与成心损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成心违法有所区别;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情绪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定、第二审裁决确定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条的规则,裁决不核准被告人黎xx死刑,吊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决,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做了很多民事调停作业。被告人黎xx的亲属倾其所有,筹措15万元补偿被害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黎xx醉酒驾车撞倒李xx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驭车辆掉头行进;在车轮被路旁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驭回路面,阐明其案发时具有知道才能和控制才能。但黎xx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管,也不管在车前对其进行劝止和救助伤者的很多乡民,仍持续驾车妄图脱离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xx和救助大众梁xx,致二人逝世,其片面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损害成果持听任情绪,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成心。因而,其行为已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黎xx违法的情节恶劣,成果严峻。但鉴于黎xx系直接成心违法,与成心损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成心违法比较,片面恶性不是很深,人身风险性不是很大,应当有所区别;违法时处于严峻醉酒状况,辨认和控制才能有所削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情绪较好,活跃补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分。据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定,确定被告人黎xx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事例剖析
被告人黎xx,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别运送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成心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该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拘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xx很多饮酒后,驾驭车牌为粤A1xxx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进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村新路治安亭邻近路段时,从后边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xx及其搭乘的儿子陈xx撞倒,致陈xx轻伤。撞人后,黎xx持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周围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进,车轮被卡在路旁边花地上。被害人梁xx(系黎xx的老友)及其他乡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止黎xx,黎xx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xx后撞倒梁xx,致李xx、梁xx逝世。黎xx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捕获。经查验,黎xx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xx在医院被束缚至酒醒后,对作案详细进程无回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非常悔恨。尽管其收入菲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屡次表明要活跃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xx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定,确定被告人黎xx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xx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以为,被告人黎xx酒后驾车抵触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黎xx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逝世、一人轻伤,违法情节恶劣,成果特别严峻,应依法惩办。鉴于黎xx是在严峻醉酒状况下违法,属直接成心违法,与成心损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成心违法有所区别;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情绪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定、第二审裁决确定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条的规则,裁决不核准被告人黎xx死刑,吊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决,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做了很多民事调停作业。被告人黎xx的亲属倾其所有,筹措15万元补偿被害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黎xx醉酒驾车撞倒李xx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驭车辆掉头行进;在车轮被路旁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驭回路面,阐明其案发时具有知道才能和控制才能。但黎xx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管,也不管在车前对其进行劝止和救助伤者的很多乡民,仍持续驾车妄图脱离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xx和救助大众梁xx,致二人逝世,其片面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损害成果持听任情绪,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成心。因而,其行为已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黎xx违法的情节恶劣,成果严峻。但鉴于黎xx系直接成心违法,与成心损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成心违法比较,片面恶性不是很深,人身风险性不是很大,应当有所区别;违法时处于严峻醉酒状况,辨认和控制才能有所削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情绪较好,活跃补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分。据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定,确定被告人黎xx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