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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21:35
在刑法中有投进风险物质罪这一罪名,是指违法凝人投进有毒有害、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品,对环境、社会秩序、公民身体健康形成影响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投进风险物质罪辩解词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致: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则,安徽王某其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何某近亲属的托付,指使本律师担任其辩解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解人经过对案卷资料的仔细研讨,并屡次会晤被告人何某,又经过参加今日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现实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今日的法庭调查,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六检刑诉[2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构成投进风险物质罪,确认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指控罪名不能建立
经过今日的法庭调查,本案被告人为偷盗别人养殖的家畜狗,而将氰化物绑缚在鸭翅膀上制成钓饵,并趁夜间将有毒钓饵投进在有狗呈现的当地,待狗食后中毒将狗盗走并出售投机。本案不符合投进风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则,投进风险物质罪,是指成心投进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许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
2、客观上施行了投进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片面上有必要出于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投进风险物质的行为会发作损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产业的成果,并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
本罪最显着特征是“损害公共安全”,也是差异于以投毒办法施行成心杀人罪、破坏资产罪的最显着、最底子的规范。而本案被告人何某等人以投进绑缚有氰化物的钓饵施行盗狗的行为并不具有损害公共安全这一特征,不符合投进风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榜首、投进的地址不具有“公共性”。经过今日的法庭调查,被告人所投进的钓饵均是在有狗呈现的当地,如道路周围、废物旁、野地中等,这些当地均不归于公共场所。并且投进的时刻主要是在晚上,这一特定的地址和特定的时刻即决议了对多数人或不特定的人不具有损害性。
第二、投进的意图不具有“不特定性”。本案被告人投进钓饵的意图是盗狗,行为性质归于侵略别人的产业权。被告人投进钓饵具有针对性,即见狗才投进,不是不计后果的随意乱扔、处处乱放,这种投进行为的特定性决议了不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风险性。依据本案被告人所供述的状况,其投进的钓饵基本上都被狗吃掉了,并成功到达其盗狗的意图。
第三、被告人所运用的含有氰化物的有毒物质为固体,且仅投进在地面上,不会对水体、土壤、空气等发作毒害,不足以损害公共安全。
第四、被告人没有投进风险物质的违法成心,即不期望也未听任损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产业安全成果的发作。被告人以投进绑缚有氰化物的肉食进行盗狗,其意图是获得被毒死的狗,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并不期望对别人特别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产业安全带来损害,被告人亦未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
被告人何某供述:问:“你们有没有扔下去的药狗不吃的?”答:“有,一般药扔下去狗不吃咱们都会下车把药捡回来,药假如狗吃烂掉的,咱们就会用脚把它踢掉。”
证人方*兰证言:“这时分,就从车上下来一个小伙子,下来就从地下捡一张纸包包裹裹就上车了。”
从被告人投进钓饵后,发现未被狗吃掉即下车寻觅并带走这一行为能够判别,被告人并不期望、也未听任损害别人的生命、健康的成果发作,其现已采用了有用办法,以防止对别人生命、健康形成损害。本案被告人投进钓饵只是是为了得到狗,其具有偷盗罪的违法成心,而不存在投进风险物质罪的违法成心。
第五、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法学会理事张*楷明确提出“成心运用风险物质杀戮特定个人或特定家畜的,不构成投进风险物质罪。”
在张*楷著写的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刑法学》(第二版,法令出书社于2003年7月出书)一书第544页中,就投进风险物质罪作出了具体的论说,其间在论说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明确提出“投进风险物质的行为有必要损害公共安全,因而,成心运用风险物质杀戮特定个人或特定家畜的,不构成投进风险物质罪。”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以为“假如行为人选用投进风险物质手法毒害特定单位或许个人的家畜、家禽等,则归于成心破坏资产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刑法修正小组负责人张*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法修正小组负责人周道鸾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人民法院出书社于2007年11月出书)第65页中,在论说投进风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时,明确提出“假如行为人选用投进风险物质手法毒害特定单位或许个人的家畜、家禽等,则归于成心破坏资产罪”,而不以为构成投进风险物质罪。
经过以上剖析,本辩解人以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投进风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并且依据现有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理论界、实务界均以为,以投进风险物质的行为毒害特定的家畜不构成投进风险物质罪。
二、公诉机关没有的确充沛的依据证明被害人王*军的逝世系被告人张*良、何某、余*军所为,本案被告人不应对王*军的逝世成果承当刑事责任
起诉书指控:2009年2月12日晚,被告人张*良、何某、余*军驾驭皖AAC***江淮宾悦轿车在保义至拓荒公路处的保义镇保义村油坊队王锦田家门口邻近投进毒狗的钓饵未药到狗,该钓饵次日晨被王*田孙子王*军捡到食后中毒逝世。依据起诉书描绘,被告人在王*田家门口邻近投进了有毒的钓饵,但依据今日法庭调查查明的现实,被害人王*军误食有毒物质的案发地址却在自家院内、堂屋门口处。因而,能够扫除王*军所误食的有毒物质是本案被告人所投进。理由如下:
1、王*军误食有毒物质的现场坐落自家院内,没有依据证明本案被告人向王*军家院内投进有毒钓饵,被告人也不行能将有毒钓饵投进在王*军家院内
证人王*田(王*军的爷爷)证言:问:“你怎样知道是药死的?”答:“其时在堂屋门口时我老伴讲孙子嘴里有东西,她从孙子嘴里掏出一个白色的药粉子来,如同粉面姿态,一小团子,后来街坊许*荣(龙)进到鸡笼找,找到白色药塑料袋子,他讲或许是毒狗的药。”问:“许*龙为什么要进鸡笼里找?什么时刻去找的?”答:“我抱小孙子去找小医师张某的时分,街坊们都知道了,许*龙问怎弄的,我讲孙子早进步鸡笼来,他今早进步去两下子来,许*龙才进去找的。”问:“你孙子平常喜爱进鸡笼玩吗?”答:“曾经我没看见他进过鸡笼,不钻里头,就在这三几天我看见他喜爱进去,有五六次来,榜首次听老伴吆唤我,我拉出来的,第2次我去烧锅了,没介意成果就出事了。”问:“那个药袋子你曾经见过吗?”答:“没有,我也不知道药是哪里来的。”
证人黄*珍(王*军的奶奶)证言:“今日早晨六点多钟的时分,小孙子就起来了,他就在宅院里爬来爬去玩,我看他在门槛那伸手从地上拿蜡壳子往嘴里送,地下一些蜡烛壳子,我就看周围地下还有一个骨头,我惧怕他还拿骨头,就上去把他手里的蜡烛壳子夺掉了,不叫他捡地上的东西玩。”
经过以上两份证人证言,能够看出,王*军误食含有氰化物的食物是在自家院内、堂屋门口处,而包裹有毒食物的白色塑料袋却在鸡笼里,案发现场与本案被告人投进钓饵的地址不是同一地址。
寿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显现:王*邦(王*军父亲)家坐落油坊队东部,其院门前15米是保义大街通拓荒大街的水泥公路。王*邦家为座北朝南三上三下结构二层高楼,楼前是围墙围成的小院,院门朝南……堂屋门开在高楼的正中间,在距堂屋门南140厘米的水泥地面上发现一碎的蜡壳残片,面积为0.4×0.4厘米巨细……来到院外,对现场外围遍地扩展查找未见异常物品。
经过以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王*军家有院墙围起,院门口离公路间隔为15米,王*军吃下有毒物质的现场坐落自家院内堂屋门口,从案发现场到门前公路的间隔至少超越20米。而本案被告人投进钓饵是坐在车内向外投,无法扔出这么远的间隔。更重要的是,王*军家有院墙,被告人从车内向外扔,不行能将钓饵扔到院内,被告人更不行能下车向王*军家院内扔钓饵,由于王*军家没有养狗。被告人何某等人投进有毒钓饵盗狗,均是在路周围看到狗后,在车内将钓饵扔在路周围,间隔很近,见狗吃食后再下车取狗。因而,能够扫除王*军误食的有毒物质系本案被告人投进。
2、没有依据证明本案被告人在王*军家邻近投进过有毒的钓饵
王*军逝世的案发现场没有经过被告人何某、张*良、余*军的指认,无法确认三被告人在王*军家邻近投进过毒狗钓饵。
依据被告人余*军的供述:“在离主路可有一公里多一点,在路左面(北),那儿有一排房子,而路右边如同没有什么房子那,在左面看到一条黑狗,我其时坐在车左面,所以是我打的药,我打了一个药,没干到狗,我又打了一个药,然后,我下去找狗,看到一个药被狗咬破了,但没找到狗,或许是由于吃少了,但另一个药,我现在记不清,我可有找到了。”
被告人何某供述:“大约走了有1200米左右的时分,咱们看路左面有一条黑狗,余*军先打了一个药,狗没看见,然后他又打了一个药,狗在那吃,余*军下车了,成果那狗吃少了没药倒,跑掉了,余*军把那药踢掉了,打的榜首个药没找到。”问:“药是怎样扔下去的?”答:“就是在车里扔下去的,扔到路左面。“
依据余*军的供述,其投进钓饵的地址路左面(北)有一排房子,右边没有房子,但依据公安机关制造的《王*军逝世案现场村庄部分民房分布图》能够看出,王*军家门前的公路两边均有住户,并非是余*军所称的“右边没有房子”的当地。而依据何某的供述,余*军投进两个钓饵并没有被狗悉数吃掉,现场应当有留传物。但依据侦办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侦办人员并未在王*军家院门口外围邻近找到余*军投进的、未被狗吃掉的钓饵或钓饵留传物,因而,不能确认被告人在王*军家邻近投进过钓饵。
3、不能扫除王*军所误食的有毒物质系别人投进
经过今日的法庭调查,在寿县一带采用投进有毒钓饵盗狗并非仅有本案被告人一伙,或许还有别人以相同的办法盗狗。
证人王*帮证言:问:“你们周边你是否了解有哪些人偷狗?”答:“咱们周围我没听讲,都是人家一些骑摩托车的人来干的。”
被告人李霞供述:“我从那老头那买往后,卖给你们给我看相片那个人外,还卖给有骑摩托车的人。”
证人张*证言:“早晨俺家对面街坊王世山家族在门口叙讲昨天晚上她女儿夜里听见狗叫,她起来看看发现她家院墙头趴了个人,她起来拉灯,那个人跑掉了。”
从上述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在寿县保义镇保义村一带除了本案被告人偷狗外,还还有其人,还有骑摩托车的人在这一带偷狗。因而,不能扫除王*军所误食的有毒物质系别人投进。本案王*军系误食含有氰化物的食物中毒逝世,但不能仅凭被告人所投进的毒狗钓饵也含有氰化物,即确认王*军误食的有毒物质系本案被告人投进。运用相同或相似办法在被害人王*军家邻近偷狗的或许还有别人。从本案被告人李霞的供述也能够得到印证,购买含有氰化物的有毒物质并非仅有本案被告人何某等人,李*也曾向“骑摩托车的人”出售过。且依据证人王*田的证言,许*荣(龙)在鸡笼里发现了装药的白色塑料袋,而本案被告人投进钓饵只运用报纸包裹,历来没用过塑料袋,这更进一步证明,王*军所误食的有毒物质并非本案被告人投进。且公诉机关未供给许*荣的证言,亦未供给王*军逝世案发现场发现的白色塑料袋,这一重要证人和重要依据却不在本案依据傍边,不符合常理。因而,王*军误食的有毒物质很或许是还有别人所为,或有其他原因没有查清,这种合理性置疑无法扫除。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确认违法应当依据的确、充沛”及“疑罪从无”的准则,本案王*军的逝世尚存在许多疑点不能扫除,更没有确凿的依据证明王*军所误食的有毒物质系本案被告人投进。因而,本案被告人不应对王*军的逝世成果承当刑事责任。
三、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六检刑诉[2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构成偷盗罪,指控罪名建立,但确认偷盗金额为5190元,现实不清、依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2009年2月11日至3月15日,被告人张*良、何某、余*军……在寿县堰口、保义、安丰、小甸等地偷盗狗18条,价值5190元。依据方才的法庭调查,公诉机关确认三被告人的涉案金额的依据是《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而该鉴定结论书所确认的被盗狗的分量为865斤,单价为6元,该分量和单价不行客观实在,确认分量和价格偏高。
1、确认分量865斤偏高。起诉书确认被告人共偷盗狗18条,均已卖给别人,因而,无法确认每条狗的实践分量。而依据三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被害人的陈说,也不能确认每条狗的实践分量,各被告人及各被害人均是依据狗的巨细来预算分量。各被害人均陈说称自家被盗狗“约三四十斤”、“约二三十斤”、“约四五十斤”等等,均没有精确的分量。依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确认被告人构成违法,应当做到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本案就被盗狗的分量无法作出精确确认的状况下,辩解人以为,应当依据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说,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确认,即“就轻不就重”,以较轻的分量作为确认本案被盗资产分量的依据。依据被告人余*军的供述,本案偷盗狗的分量算计640斤,而依据各被害人的陈说,分量为680斤。而价格鉴定结论书却确以为“865斤”,显着偏高,不能作为确认本案偷盗物分量的依据。
2、确认单价为6元偏高。本案被告人所偷盗的均为家畜狗,应当依据商场调节价确认被盗物价值。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其销售价格为每斤2.8元、3.2元、3.5元不等,依据被害人的陈说,活狗的价格为每斤4到5元左右。被害人高传兵陈说:“我家那条狗是一条黑狗,有五十多斤重,值200块钱”。被害人汪维根陈说:“我家的狗有四五十斤,估量有50斤,是非常大的狗,值二佰多块钱”。从各被害人陈说来看,被盗狗的商场价为每斤4元左右,而价格鉴定结论书确认每斤价格为6元,显着偏高。
因而,该价格鉴定结论书确认偷盗金额为5190元,不行客观实在,不能作为确认本案偷盗金额的依据。辩解人提请法庭,依据本案现实,对涉案金额作出从头确认。
综上所述,本辩解人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投进风险物质罪确认现实和适用法令过错,该罪名不能建立;公诉机关没有的确充沛的依据证明被害人王*军的逝世系本案被告人所为,被告人不应对王*军的逝世成果承当刑事责任;指控被告人何某构成偷盗罪罪名建立,但确认偷盗金额为5190元现实不清、依据不足。
以上辩解定见,望请合议庭采用。谢谢!
辩解人:安徽王某其律师事务所
郭 * 律师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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