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债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4:4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标准金融财物办理公司不良债款转让有关问题的告诉
财金〔2005〕74号 2005年7月4日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财物: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组织作业人员、政法干警、财物公司作业人员、原债款企业办理层以及参加财物处置作业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等相关人。
全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标准金融财物办理公司不良债款转让有关问题的告诉
财金〔2005〕74号 2005年7月4日
我国华融财物办理公司,我国长城财物办理公司,我国东方财物办理公司,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
为进一步标准金融财物办理公司(以下简称"财物公司")债款转让作业,有用处置不良财物,防备国有财物丢失,现将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财物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法令》、《金融财物办理公司财物处置办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债款财物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告诉》(财金〔2005〕12号)、《金融财物办理公司财物处置布告办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充沛证明采纳转让方法处置财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认可以进步处置收回价值的有用方法,保证处置程序的标准性和处置信息的揭露通明,并高度重视和活跃防备不良债款转让中的国有财物丢失问题。
二、下列财物不得对外揭露转让:债款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款;经国务院同意敖全国企业政策性折半破产方案的国有企业债款;国防、军工等触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款以及其他约束转让的债款。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财物: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组织作业人员、政法干警、财物公司作业人员、原债款企业办理层以及参加财物处置作业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等相关人。
四、除上述约束转让的债款和约束参加购买的人员外,财物公司应采纳揭露投标、拍卖等商场化方法,招引国内外各类合格投资者参加不良财物商场买卖,引进商场竞争机制,进步处置收回率,并稳重确认债款买受人,避免借机炒作财物和逃废债款。
五、财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操控建造,全面整理、修正和完善现有规章制度,标准债款转让程序和转让过程中评价、定价、处置信息布告、投标拍卖、中介组织选用等各个环节的操作,采纳职责别离、岗位轮换、职责追查等办法,严格操控和防备债款转让中的首选危险和操作危险,避免国有财物丢失。
一、要契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政策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