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职工工伤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规定的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4:54

现实生活中咱们会遇到员工工伤与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及待遇规则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而且其间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杂乱,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第一条 为了保证企业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挂彩期间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停止作业看病歇息不得免除劳作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挂彩,需求停止作业医疗时,依据自己实践参加作业年限和在本单位作业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践作业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业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践作业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业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核算。
第五条 企业员工医疗期内,其病假薪酬、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依照有关规则履行。
第六条 企业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师或医疗机构确定患有难以医治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完结,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应当由劳作判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进行劳作能力的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作岗位,停止劳作联系,处理退休、退职手续,享用退休、退职待遇;被判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免除劳作合同。
第七条 企业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师或医疗机构确定患有难以医治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作判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进行劳作能力的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作岗位,免除劳作联系,并处理退休、退职手续,享用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没有康复者,被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依照有关规则履行。
第九条 本规则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员工工伤与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及待遇规则依据工龄不同而有所区别。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