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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并行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22:46
违约金是指依照当事人的约好或许法令直接规则,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付出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能够约好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产业。
违约金与补偿丢失的并行了解
违约金是否能够与补偿丢失一同适用?有学者以为,违约金和危害补偿不得一同适用。
理由有二:一是假如约好违约金低于或高于违约实践形成的丢失,当事人能够经过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然后衡平两边当事人的利益,无须一同建议危害补偿和违约金。
二是违约金自身就具有补偿的性质。这一观念忽视了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之间的性质差异。所谓补偿性违约金,是指合同两边预先估量的、于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付出的、用以折抵危害补偿的金钱或资产。所谓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合同两边当事人预先约好的、于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付出的、用作违约处置的金钱和资产。惩罚性违约金本质上乃对违约行为的处置,并不具有补偿的性质。因而,假如合同约好或法令规则的是惩罚性违约金,当事人能够一同建议该违约金和危害补偿。
那么补偿性违约金是否一概不能够与危害补偿相适用呢?本文以为,对此应当视补偿性违约金所针对的违约景象而定。众所周知,依据违约金所针对违约景象的不同,补偿性违约金能够分为概括性违约金和详细性违约金。所谓概括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好或法令规则只需存在违约行为,不管该违约行为属何种景象,违约方都须向守约方偿付的违约金。所谓详细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好或法令规则,只要存在某种特定违约行为时,违约刚才须向守约方付出的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依据违约金所针对的详细违约景象的不同,详细性违约金又能够分为给付不能违约金、给付拖延违约金、不完全给付违约金等。由于概括性违约金系针对一切的违约行为而定,而补偿性违约金的本质又是对违约危害补偿的预设,假如答应守约方一同建议概括性违约金和危害补偿,就会使守约方两层获益,有失公正。因而关于概括性违约金而言,当事人不得与危害补偿一同建议。
关于详细性违约金,在违约金与危害补偿所指向的违约行为相同的情况下,若答应当事人一同建议危害补偿和违约金,相同也会存在使守约方两层获益的问题。因而,假如详细性违约金和危害补偿所指向的违约行为相同,则当事人不得一同建议该违约金和危害补偿;假如详细性违约金和危害补偿所指向的违约行为不同,则当事人能够一同建议危害补偿和违约金。例如,假如合同对拖延实行约好了违约金,则该拖延给付违约金不得同拖延实行危害补偿一同建议,由于该拖延实行违约金于拖延实行危害补偿所指向的都是拖延实行这一违约行为。可是,假如违约方除了拖延实行外还存在瑕疵实行的,当事人能够一同建议该拖延实行违约金和瑕疵实行危害补偿,由于拖延实行违约金所指向的违约行为是拖延实行,而瑕疵实行危害补偿所指向的违约行为是瑕疵实行,二者指向的违约行为并不相同。
假如合同约好的违约金低于违约实践形成的丢失,当事人是否能够一同建议违约金和危害补偿?对此,学者们观念纷歧。
1.违约金和全额危害补偿能够一同建议。有学者以为,“假如违约金数额过低,当事人完全能够在建议违约金职责之外,另行建议危害补偿,经过危害补偿和违约金的并用,使其丢失得到补偿。”
2.当事人能够一同建议违约金和危害补偿,但所建议的危害补偿仅是违约实践形成丢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异。德国民法典和我国《经济合同法》均持这种观念,德国民法典340条规则,“债权人因不实行而享有危害补偿恳求权时,能够要求以已取得的违约金替代最低数额的危害补偿。不扫除建议其他危害。”依照修订前的《经济合同法》(已失效)第35条的规则,在实践丢失超越违约金时,法院或裁定组织应债权人恳求,就违约金缺乏补偿的部分判给危害补偿金,即当事人能够一同建议违约金和差额部分的危害补偿。
3.在单个情况下当事人能够一同建议违约金和危害补偿。有学者以为,针对不实行约好的违约金,若此违约金缺乏以补偿丢失,当事人可诉请补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4.违约金和危害补偿不得一同建议。
首要,违约金乃危害补偿的预设,假如答应当事人在违约金低于实践丢失的情况下一同建议违约金和危害补偿,会使守约方取得两层利息,有违公正准则。因而,第一种观念和第三种并缺乏取。第二,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则,在违约金低于或过火高于实践丢失时,当事人能够要求法院或裁定组织进行调整。这表明该款违约金乃是危害补偿总额的预设,而非危害补偿最低额的预设,因而在违约金低于实践丢失时,当事人不得一同建议违约金和差额部分的危害补偿。至于违约金和实践危害的差额部分,当事人能够经过要求法院进行调整取得补偿。因而,第二种观念也缺乏取。
已然补偿性违约金不得和危害补偿一同适用,那么在违约实践发作时,当事人是否能够在违约金和危害补偿二者间择一建议?有学者以为,于此景象,违约金应优于危害补偿适用。其理由有二:一是违约金乃当事人的约好,根据合同自愿准则应当优先适用;二是若答应当事人恣意挑选,必定使违约金的这一标准意图失败。一方面,前一观念尽管表面上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的表现,可是让人疑问的是,已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何要否定当事人依其意思自主处置其权力,逼迫其行使违约金恳求权?另一方面,后一观念并非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的违反,实践上合同违约金条款意图在于赋予守约方更多的违约救助途径,并非扫除守约方危害补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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